胜诉案例

【赡养费纠纷】京尹律所合伙人律师王亭玉,代理赡养费纠纷一案,胜诉!对方拒付赡养费的诉求被依法驳回

01 基本案情

原告宋某和被告当事人宋某某是父子关系,宋某某无其他子女。宋某某已年逾七旬,虽有退休金,但身患多种疾病,生活支出较大,2022年6月,双方曾通过人民法院达成民事调解,约定宋某自2022年6月起每月向父亲支付赡养费2000元,并已履行至2025年6月。

原告宋某称,2022年3月起,自己已失业两年多,且子女即将升中学,还经历离婚、再婚等家庭变动,其财产状况已发生变化,个人生活难以为继,已无能力继续每月支付2000元赡养费。并提交了失业证、社保缴纳记录等材料,主张自身健康状况不佳,且需自行缴纳社保,经济负担加重,无法继续履行原调解书确定的赡养义务。

宋某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自己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再向宋某某支付赡养费。

而宋某某则认为儿子宋某有劳动能力却故意不工作以逃避赡养义务,且名下曾有北京、天津多处房产,具备支付能力。其之前在离婚时将房产转移给配偶,涉嫌规避赡养责任。

此后,被告当事人宋某某委托京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亭玉代理本案,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02 本案结果


王亭玉律师代理本案后,针对宋某提出的“不再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抗辩,详细阐述了当事人宋某某年事已高、疾病缠身、生活开支增大的现状,指出宋某具有劳动能力且名下曾有北京、天津多处房产,所谓“失业导致经济困难”缺乏诚信,实为逃避赡养义务。

同时,代表宋某某提起反诉,整理并提交了宋某某的门诊病历、医疗费明细、房屋租赁合同及日常生活开销票据等证据,并要求宋某承担过去及未来的医疗费用。

最终,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宋某作为成年子女,依法应履行赡养义务。其失业情况虽属实,但不足以构成免除赡养义务的充分理由。依法判决如下:

驳回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书


03 律师观点




王亭玉律师

本案争议焦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当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子女必须履行经济上的供养责任,这一义务不因子女的个人生活变动而免除。在本案中,宋某作为宋某某的独子,无论从法律还是人伦角度,都应当对年迈的父亲承担起赡养责任。

针对宋某提出的因其自2022年3月起失业且子女即将升中学导致无力支付赡养费的主张,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进行了全面审查。虽然宋某提交了失业证以证明其失业状态,但法院注意到,在2022年6月的另案调解中,宋某已经以其当时处于失业状态为由提出抗辩,却依然自愿达成了每月支付2000元赡养费的调解协议,这表明其经济状况并非在短期内发生根本性恶化,且其作为具备劳动能力的中年人,失业状态具有临时性和可变性,不能成为永久免除赡养义务的合法理由。

同时,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的收入、支出及存款情况:一方面,宋某某虽每月退休金,但其年事已高、疾病缠身,租房及医疗开销较大;另一方面,宋某通过继承及共有物分割诉讼,已获得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的折价款125万元,且其名下曾拥有其他房产,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此外,原调解书所确定的2000元赡养费标准,是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协议,体现了当时对双方利益的平衡。

现宋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经济状况已发生足以免除赡养义务的重大变化,故其要求完全停止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