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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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被上诉人孙某某(男)和肖某某(女)于2014年1月16日登记结婚,后于2021年6月15日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在肖某某与孙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某收入较低,肖某某几乎没有经济来源,很多时候依靠信用卡消费及网络平台所借款项用于家庭生活、抚养孩子。孙某某为了早日还清信用卡以及网贷欠款,便向自己的母亲,本案件的上诉人李某某借钱,前后共计34万余元,用于偿还上述欠款,每笔借款均有“借条”为据。
【法院判决】
三、判决孙某某与肖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李某某借款利息。
【律师观点】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李某某向孙某某出借款项发生在孙某某与肖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审中,从李某某与孙某某提供的新证据可知,孙某某出示借条14张及转账凭证,拟证明其为了偿还信用卡111045元欠款及网贷公司的欠款231000元,向其母李某某借款还清了上述款项。肖某某表示,其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均予以认可,称其当时还商量说与孙某某共同还款。结合肖某某答辩和本案实际情况,肖某某应该与孙某某一起返还李某某14张借条所载借款本金340683.34元。
【法律法规】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