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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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件概述
二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 法院判定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侯军奎的辩护意见,苏XX、杨女士应偿还高女士、苏先生借款本金80万元。
四 律师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