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离婚房屋所有权纠纷】京尹律师代理夫妻离婚纠纷案,助当事人赢得房屋所有权和探视权!

【相关案例】



原告武某某、被告曹某某于2018年9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9年8月11日生育一子曹某某2。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对于离婚后的儿子抚养费、子女探视权和房屋财产分割双方存有争议,故原告武某某提起诉讼,被告曹某某随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军奎、李冲冲为代理律师参与诉讼。


【法院判决】



一、准许原告武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

二、原告武某某与被告曹某某之子曹某某2由原告武某某抚育,被告曹某某自二〇二一年九月起,于每月二十五日前向原告武某某支付当月子女抚育费四千元,至曹某某2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被告曹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隔周对曹某某2进行探望;

四、位于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廊良公路北侧林语花园5-2-302号房屋所有权归被告曹某某,被告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武某某补偿五万零八百五十元二角四分。


【律师观点】



京尹律所侯军奎律师、李冲冲律师认为:

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家庭的基础,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并准许。双方对婚生子曹某某的抚养权并无分歧,均同意由原告抚育,法院亦予以确认。关于抚养费数额,应该综合考虑曹某某的生活需要、居住地的生活水平、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负担能力和意见,确定为每月4000元。被告作为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鉴于曹某某2现年2岁,对母亲有较大程度的依赖,故酌情确定由被告每月隔周对曹某某2探望一次。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其变更户籍登记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法院应不予处理。

关于302号房屋,双方均同意所有权归被告,由被告给付原告补偿50 850.24元,法院应予以确认。


李冲冲 律师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6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