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拆迁补偿款分家析产纠纷】京尹律师代理拆迁补偿款分家析产纠纷,胜诉!为当事人争取拆迁补偿款120万元及利息!

01  基本案情



刘某某与宋某芳系夫妻关系,育有刘某华、刘某勤、刘某敏,原告刘某群系刘某华之女,刘某群与原告桑某斌系夫妻关系。

2018年6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对北京东站货场铁路职工住房项目住宅、非住宅房屋实施征收补偿,涉案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经商议,由刘某勤代表二原告及家人与政府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二原告配合腾退工作。

2019 年8月7日,征收事务中心 (甲方) 与刘某勤 (乙方),双方签订《职工住房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019 年8月28日,刘某勤领取征收补偿款 3 329 001.80元。

刘某勤获得拆迁利益后未按照约定给付原告刘某群、桑某斌拆迁补偿款。故原告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冲冲,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02   案件结果



本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群、桑某斌拆迁利益补偿款 120 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120 万元为基数,2019 年8 月 29 日至 2020 年8 月19 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2020 年8 月20 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03  律师观点



李冲冲律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某群、桑某斌二原告是否可依据前述出资建造行为取得案涉房屋下对应的拆迁利益。

结合《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的补偿名目和补偿的房屋范畴,鉴于刘某勤确因二原告出资建造的房间、以及对房屋进行修缮、装修添附而获得对应的补偿款,且因二原告配合搬迁情况下才得以顺利签订相关补偿协议,故综合《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的补偿具体项目、补偿对象、二原告的贡献程度、刘某群和刘某勤的沟通内容等对二原告主张刘某勤基于二原告出资建造、添附及配合搬离而获得相应拆迁利益予以补偿。

由于分家析产涉及到家庭财产的分配,如果一方想要追回补偿款,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 协商解决:首先可以尝试与对方进行协商解决,达成和解协议,明确补偿款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时间等。

2. 法律途径: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或者违反了协议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采取任何方式追回补偿款时,都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尊重对方的权利和利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