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房屋继承纠纷】京尹律师代理房屋继承纠纷案,胜诉,当事人获50%房产份额。

01  基本案情



殷某某与吴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吴某辉、吴某耀、吴某彩、吴某军四个子女。殷某某于2015去世,吴某某某于2020去世,二人生前留有数套房屋。

2009年,殷某某立下遗嘱主要内容为: 一、在我去世后将北京市海淀区定慧东里某101 号、某102 号房产中属于我的全部产权份额留给我儿子吴某辉所有,其他人无权干涉。二、在我去世后将北京市海淀区定慧东里某401号房产中属于我的全部产权份额留给孙子吴某迪所有,其他人无权干涉。

2015年,吴某某立下遗嘱,主要内容为: 一、在我去世后将北京市海淀区定慧东里某101号、某102 号房产中属于我的全部产权份额留给我儿子吴某辉个人所有。二、在我去世后将北京市海淀区定慧东里 某401号房产中属于我的全部产权份额留给儿子吴某军个人所有。

吴某辉、吴某耀、吴某彩、吴某军对上述两份公证遗嘱均无异议,但吴某军、吴某彩认为吴某迪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遗赠,应视为放弃受遗赠。故殷某某在401号房屋中的份额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分割。

原告吴某迪对吴某军所述不予认可,称其 2009年时年仅14周岁,不清楚遗嘱情况,在其于2021年知道遗嘱内容,随即在家庭微信群中发送语音,表示接受遗赠。故,原告吴某迪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冲冲代理本案诉讼,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自己继承401号房二分之一份额。




02 案件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殷某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定慧东里某401号房屋由吴某迪、吴某军按份继承,二人各继承 50%份额。


03  律师观点



京尹律师李冲冲:

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101 号、102 号、401 号房屋均为吴某某与殷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殷某某死亡后,其中一半为吴某某的财产,其余一半为殷某某的遗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天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吴某军吴某彩主张吴某迪于 2009 年即得知遗嘱内容,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故应当不予采信。

吴某迪称其于2021知道殷某某的遗嘱内容,并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吴某辉对此予以认可,吴某军亦表示其收到吴某迪接受遗赠的表示,故对于吴某迪要求按照遗嘱继承401 号房屋50%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