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分家析产纠纷】京尹律师代理分家析产纠纷一案,胜诉!

01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1、被告刘某2和第三人刘某3(女)是同胞兄弟姊妹,父亲刘某章、母亲王某清均已过世。原、被告、第三人的父母生前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某街道建有一处房屋,并于2007年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之后原告刘某1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翻建。

在1999年5月23日,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父亲刘某章签订分家协议,证人刘某山、王某燕、以及该村居民委员会等进行了见证,上述协议约定,将涉案房屋的前院分给原告,后院分给被告,第三人则明确表示自愿放弃涉案房院权利并让给两个弟弟,不参与分承房院,以及父亲刘某章生活、医疗费用等由原告和被告平均负担等。

嗣后,因被告一直占用并阻碍原告使用所享有权利的房屋,原告的合法权益一直被侵害。

原告刘某1为维护的合法权益,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冲冲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对案涉房屋进行分割。



02  案件结果



本案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一、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街道案涉房屋南院(前院)内北房西数第二间、第三间、第四间房屋由原告刘某1、被告刘某2按份所有,原告刘某1享有三分之二的所有权份额,被告享有三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

二、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街道案涉房屋南院(前院)内北房西数第一间、西房三间、南房两间由原告刘某1享有使用权,其余院落部分由原告、被告共同使用;

……



03  律师观点


李冲冲律师:

分家,通常是指将一个较大的家庭分成几个较小的家庭,同时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并确定各个家庭成员的财产份额的过程。由此而衍生出的“分家析产纠纷”,是民事诉讼领域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一种特定的案件类型。

以北京郊区的涉农村分家析产案件为例,近年来有调研明确指出,此类案件绝大多数争议集中于家庭房产,审理过程中往往暴露出诉争房屋权属难以确定、证据证明力较低等诸多问题。考虑到《分家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在法律层面可能涉及赡养、赠与(父母将财产分给全部或部分子女)、共有物分割(对父母与子女共有财产的处分)等诸多法律关系,故为避免分家后个别家庭成员以未参与或不知晓分家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主张《分家协议》无效,建议分家时由全体家庭成员参与并协商达成一致,共同签署《分家协议》。

分家时,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确定家庭成员,不要遗漏必要家庭成员。


分家时,要做的第二件事就是明确家庭财产,不要遗漏共有财产,也不要将他人合法的个人财产纳入共有财产范畴。

分家时,要做的第三件事就是将商定的分家方案落实到纸面上,毕竟“空口无凭”,需得“立字为据”。


最后,需要强调的两点是:《分家协议》作为民事协议的一种,除非协议无效等法定情形发生,否则一旦签字即意味着对于协议内容的认可,即所谓的“落子无悔”。《分家协议》签署后应妥善保存,对于其中所涉及的财产变更、转移等事项尽早加以执行。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