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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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原告唐某某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进行感情交往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自己作为妻子的合法权利,遂委托本所资深律师刘彦茹代理诉讼,将潘某、肖某某二人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肖某某向潘某赠与的行为无效,并判令潘某向原告返还财产及利息。
二、案件结果
三、律师观点
同时,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温馨提示:
3、诉诸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丈夫赠与第三者钱财的行为无效,并要求第三者返还已赠与的财产。
四、法律法规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