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离婚财产纠纷】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代理离婚财产纠纷一案,胜诉!当事人获车辆所有权及使用费。

01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1与被告王某1于2013年6月8日在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吴某2。因入学条件要求户口需在学区房内为解决孩子上学问题,应被告要求双方于2021年4月19日在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书》,并领取离婚证,现原、被告婚姻关系已解除。


原告吴某1与被告王某1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于2021年4月19日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子女抚养:子吴某2,男,于2014年8月12日生育。离婚后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无需男方支付。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


二、财产处理:存款:双方名下无存款。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婚后轿车:女方王某1名下所有的沃尔沃S90轿车归男方所有,如果后期有一切变更手续,女方须配合男方办理。无需给女方任何费用。婚后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房屋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房地产权的业主姓名需变更,如果后期有一切变更手续,男方必须配合女方办理。无需给男方任何费用。其他债权:无债权债务。


经询问,双方确认认可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处理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


被告王某1名下沃尔沃牌小型轿车登记日期为2019年6月13日。该车辆于2021年9月25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王某2。关于办理抵押的情况,王某1表示:(1)我父亲王某2已经把车开走了;(2)因为我分次借款,借了我父亲42万元买房买车。


关于与涉诉车辆同时期同型号车辆的租赁价格,当庭询价情况如下:(1)沃尔沃S90按年租,月租金二零款每月16000元,一九款每月15000元;(2)沃尔沃S90,2019登记车辆按年租,月租金10500元,按年付每月10000元。


甲方北京某开发有限公司与乙方吴某1、王某1于2018年12月5日签订《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约定甲方应当于2020年10月31日前向乙方交付共有产权住房。被告王某1要求该合同所购买的房屋归其所有,剩余贷款由其偿还,原告吴某1表示同意。


上述事实,有离婚协议书、机动车登记证书、《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证。


被告以离婚协议既没有明确过户时间,也没有实际使用案涉车辆,且孩子上下学需要用车接送,不同意给车辆占有使用费,希望能等孩子大一点再返还车辆。


原告吴某1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名下沃尔沃S90轿车归原告所有,被告向原告返还车辆以及向原告支付车辆占有使用费。


02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原、被告双方认可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配约定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本案对此不持异议。离婚协议中约定涉诉登记编号为×××的沃尔沃牌小型轿车归原告吴某1所有。被告王某1拒绝向原告吴某1返还涉诉车辆,且在明知涉诉车辆已经约定归原告吴某1所有的情况下,擅自办理涉诉车辆的抵押登记手续。被告王某1对于其侵害原告吴某1关于涉诉车辆的财产权益是有意为之。在此情况下,虽然被告王某1主张涉诉车辆被其父亲王某2开走,鉴于被告王某1与其父亲的密切亲属关系,被告王某1因其不当行为仍应当负担向原告吴某1返还涉诉车辆的义务,并给付返还车辆之前的车辆占有使用费,本案酌定费用标准为每日300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一、涉诉沃尔沃牌小型轿车归原告吴某1所有。被告王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某1返还该涉诉机动车登记编号为×××的沃尔沃牌小型轿车,一并给付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至实际返还之日的车辆使用费,按每日三百元计算。


二、据涉诉甲方北京某开发有限公司与乙方吴某1、王某1于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所签订《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所购得的共有产权房屋居住使用等财产权益归被告王某1享有,未偿还的购房贷款由被告王某1负责偿还。


本案判决书


03 律师观点




在离婚诉讼中,车是较为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往往占有相当值得分割的比重。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夫妻共有的车辆经常成为财产分割的重要关注焦点。


想要认定车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是看车辆所有权取得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在离婚诉讼中,认定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如果法院要对夫妻共同共有的机动车分割析产,那么,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车辆价格的问题。机动车具有不可分性。在实践中,不可能将单个机动车进行拆解分割,因此一方得车一方得折价款,就成为车辆分割最常用的方法。


离婚时,车辆的分割方式


以双方协商优先,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则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如果对机动车进行折价,则应当考虑到车辆的使用年限、车况等车辆折旧情况。


同时,如果该车辆尚有未结清的银行贷款,则由取得车辆的一方偿还贷款,并在扣除未结清的贷款的基础上,对车辆的剩余价值进行分割。


04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