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房产继承】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代理房屋继承权纠纷案,二审上诉成功!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刘某某与吴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女一子:刘某(男)、刘某2(女)、刘某3(女)。吴某某和刘某某分别于1999年和2013年去世。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902号房屋为权利人刘某某所有。

父母去世后,姐弟(兄妹)三人就遗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刘某2、刘某3将刘某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请求分割902号房产、并继承存款和抚恤金。

一审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姐弟(兄妹)三人各自继承丰台区某小区902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但刘某认为,902号房屋实际是由自己出资购买,且被继承人生前有由自己继承房屋的意思表示。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刘某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对一审判决予以纠正。

二、案件结果

本案庭审中,京尹律师指出:关于案涉902号房屋的遗嘱继承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某生前遗嘱中的“现住房”为902房屋缺少依据。但根据刘某提交的2008年10月的刘某某生前书写的遗嘱,应当依法认定时间在后的遗嘱有效。根据该遗嘱,902号房屋应归刘某所有,其他人无权介入。刘某对902号房屋拥有继承权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故,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错误,应予以纠正。

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采纳了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三、律师观点

自然人订立遗嘱系要式法律行为,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不发生效力。如何认定多份不同形式遗嘱的效力,是审理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的关键。对于存在遗嘱形式竞合、内容瑕疵等情形的,应结合全案证据、原被告诉辩称及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情况,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对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予以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1142条第三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77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