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探望权纠纷】刑满释放后行使探望权被拒,京尹律所金牌律师王亭玉代理探望权纠纷案,胜诉!

一、基本案情




柳某(男)与闫某(女)系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8月登记结婚,后于2012年11月生育一女柳某某。

2019年6月,柳某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羁押。2019年11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柳某购买有毒物质意欲杀害闫某,并判决柳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闫某于2019年10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将柳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于2019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一、闫某与柳某离婚;二、婚生女柳某某由闫某抚养,柳某自2020年1月起每月支付柳某某抚养费3000元,至柳某某十八周岁时止;三、柳某名下车牌号为×××的别克牌小型轿车归闫某所有,柳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闫某办理该车辆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闫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柳某车辆折价款70000元;四、柳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闫某借款271369.02元。

离婚后,柳某某一直随闫某居住在北京市丰台区。2020年6月,柳某刑满释放。

当事人柳某出狱后,多次与闫某协商探望女儿的权利,但都遭闫某拒绝,加之2019年12月的民事判决中,也并未对探望权作出裁决,万般无奈之下,柳某委托现京尹律所金牌律师王亭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


二、法院判决


王亭玉律师介入本案后,首先理清纠纷始末,充分了解到当事人的诉求,以及刑满释放的特殊情况,然后对之前的离婚判决进行详细研究,根据其诉求形成办案思路。

本案庭审中,王亭玉律师指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通过探望,不仅可以弥补家庭破裂的缺憾,亦可促进离异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亲情,更有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

本案中,虽然柳某曾因企图杀害闫某被判刑,并给闫某及女儿柳某某造成了一定的心理阴影,但其经过改造,已表示要重新做人,且在出狱后积极联系闫某及其家人探望孩子,并以和缓的方式沟通联络,并为孩子寄送衣食用品以表父爱亲情,并未作出不当之举,故柳某要求探望女儿柳某某,于法有据,法院应应予支持。

最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依法采纳了王亭玉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柳某于每月第一、三周的周六十时到柳某某所居处将其接走探望,并于当日十七时前将柳某某送回所居处,闫某应予协助。



本案判决书


三、律师观点


王亭玉律师



探视权的行使是维系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母和子女感情的重要途径,通过探望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获得精神的慰藉。

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个体重新融入社会,其权利与义务也随之恢复。其中,探望权作为家庭关系中的重要一环,对于刑满释放人员来说,既是一种权利,也是重建家庭关系、促进亲情修复的重要途径。探视权的行使是维系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母和子女感情的重要途径,通过探望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获得精神的慰藉。

然而,刑满释放人员在行使探望权时,往往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障碍。一方面,由于他们在服刑期间与家庭、社会产生了隔阂,其家庭关系可能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子女可能由其他亲属抚养长大,或是对他们产生了陌生感。这种变化使得刑满释放人员在行使探望权时,不仅要面对自己的内心挣扎,还要面对家庭成员的不理解、不接纳。

《民法典》作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基石,在刑满释放人员探望权的问题上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作为公民,其合法权益同样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其中,探望权作为家庭关系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对于刑满释放人员来说,更是他们重新融入社会、修复家庭关系的关键环节。

对于刑满释放人员而言,他们经过改造后重返社会,最需要的就是家人的支持和理解。探望权不仅是他们与亲人交流情感、沟通思想的重要渠道,更是他们获得心理慰藉、重新树立生活信心的源泉。因此,保障刑满释放人员的探望权,不仅是对他们基本人权的尊重,更是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预防再犯罪的重要措施。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他的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为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