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婚约财产纠纷】京尹律所李博伦律师、刘杉律师代理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成功改判!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某与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举办订婚仪式,龚某为了达到与李某某结婚的目的,一次性给付李某某及其父母彩礼88000元以及价值30451元的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金手镯1只,李某某及其父母当时给龚某回礼10000元,实际收取彩礼78000元。

2023年12月,龚某与李某某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 不久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李某某便离家出走,并于2024年4月提起离婚诉讼。双方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李某某亦终止了妊娠,但没有处理彩礼问题。

之后,龚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某及其父母共同返还彩礼88000元及价值30451元的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金手镯1只。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某及其父母共同退还给龚某彩礼款66000元。

上诉人李某某及其父母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遂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李博伦律师、刘杉律师向法院提起上诉。

二、法院判决

本院二审期间,李博伦律师代表当事人出庭,并在法庭明确指出:

1.当地彩礼一般为120000元,本案88000元彩礼数额不高, 且彩礼在李某某与龚某登记结婚前与婚后已经全部花费。李某某及其父母收到 88000元彩礼当场就向龚某家回赠了20000元,且李某某父母也购买价值8000元空调作为陪嫁,同时,李某某给龚某购买了价值4500元的手表,办酒席花费40000元,李某某妊娠引产手术花费6000元,剩余 9500元彩礼已用于两人共同生活期间花费。

2.龚某给李某某购买的价值30451元的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金手镯 1只不属于彩礼,而是李某某愿意与龚某结婚,龚某向李某某的赠与。在双方离婚诉讼调解中,龚某明确表示三金不要了。在2024年3月双方发生争吵时,金镯子也被龚某拽下留在了龚某家中。一审在龚某无证据证实三金由李某某及其父母持有的情况下,将三金认定为彩礼,系事实认定不清。

3.一审根据龚某提供的甘肃省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认为案涉彩礼导致龚某家庭生活困难系错误。龚某家虽是牧民,但在金昌有两套房屋,仅其中一套面积109平米的房子就价值七十几万;龚某月工资六七千元,家里还有几百只牛羊,价值一百万元以上,其家庭状况不属于贫困。村委会的证明也不能证明龚某父母尚欠银行贷款, 即使龚某家因为养殖牛羊或其他原因贷款,也不能证明贷款用于支付彩礼。

4.本案不存在包办、买卖婚姻的行为,李某某及其父母更不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也不存在因彩礼导致龚某家庭困难的情形。

5.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是由龚某过错导致。李某某怀孕后,由于龚某不想要孩子,双方2024年3月发生争吵,龚某即更换房屋门锁密码,致使李某某无家可归。3月30日晚,龚某又因琐事将李某某腿部、脚部打伤,并将李某某赶出家门,导致婚姻解体。

另外,一审对由于龚某过错导致双方离婚,无奈终止妊娠对李某某造成的伤害未予认定,对李某某显失公平,未能从根本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最终,二审法院依法采纳了李博伦律师、刘杉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一、维持金昌市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金昌市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李某某及其共同返还龚某彩礼3253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书

三、律师观点



李博伦律师



刘杉律师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

基于彩礼给付的特定目的,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除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外,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 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关于三金 是否系彩礼的问题,如果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自愿无偿赠与的首饰,是一种无条件的赠与,不属于彩礼范围,但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为缔结婚姻在订婚等前提下购买并赠与女方的首饰,属于彩礼的范围。

四、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