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离婚诉讼纠纷】京尹律所代理离婚诉讼纠纷案,胜诉!成功助当事人走出婚姻泥潭。

一、基本案情




程某和钱某在2016年12月通过他人介绍相识,随后于2017年6月正式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交往时间短暂,双方在性格和生活习惯等关键方面的相互了解非常有限。婚后,他们发现彼此在许多观念上存在分歧,性格不合,生活中缺乏共同语言,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钱某的健康问题和心理障碍导致他们无法维持正常的夫妻生活,也无法生育子女。程某多次提出离婚,但钱某犹豫不决。最终,由于无法忍受这种不和谐的婚姻状态,两人决定正式分居。

程某认为,婚姻应当建立在平等与和谐的基础之上。然而,钱某不仅无法参与正常的婚姻生活,还无端猜疑和控制程某,给程某带来了沉重的心理负担。这最终导致程某因婚姻问题而患上严重的抑郁症,并出现了自杀倾向。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无修复的可能。

在无法解决的情况下,程某委托京尹律师事务所的刘彦茹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其与钱某离婚。

二、法院判决

在本次庭审过程中,作为程某的诉讼代理人,刘彦茹律师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和医院诊疗记录,这些证据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刘彦茹律师进一步强调,婚姻关系应建立在夫妻双方的感情之上。程某与钱某的婚姻已持续四年,夫妻感情的维系需要双方在情感和身体上共同努力。然而,自结婚以来,程某与钱某一直存在感情不和的问题,这导致了程某抑郁症的加重。尽管钱某声称这些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说法,因此法院不予采纳。鉴于程某与钱某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已经破裂,法院认为应当准许离婚。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刘彦茹律师的代理意见,并依法作出判决:准许程某与钱某离婚。

三、律师观点



《民法典》明确规定,若夫妻一方请求离婚,可由相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司法操作中,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能包括一方存在生理缺陷或其他导致性行为无法进行且难以治愈的原因。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先进行调解;若感情确已无法挽回,调解无效,则应判决准许离婚。婚姻非同儿戏,双方均应持谨慎态度,并对彼此负责。在决定共同步入婚姻殿堂之前,双方应深入探讨彼此的性格、生活习惯、身心健康状况以及生育子女等事宜,以便做出明智的决定。

在婚姻的殿堂中,夫妻双方应当携手共进,共同面对生活的风雨。婚姻不仅是爱情的结晶,更是责任与承诺的体现。《民法典》作为法律的基石,为婚姻关系的维护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当夫妻一方因感情破裂而提出离婚时,法律鼓励双方通过调解的方式寻求和平解决,以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审慎处理每一起离婚案件,不仅关注夫妻感情的破裂程度,还会深入考察双方的经济状况、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实际问题。调解作为前置程序,旨在帮助夫妻双方理性沟通,寻找可能的和解途径。若调解无果,法院将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确保离婚过程既符合法律程序,又兼顾双方利益。

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始终将子女的最佳利益放在首位。在决定抚养权归属时,法院会综合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教育条件、子女意愿等因素,力求为子女创造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同时,法院也会依法规定非抚养方支付抚养费,确保子女的生活和教育需求得到满足。

在财产分割方面,《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限。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将遵循平等分割的原则,同时考虑实际情况,确保分割结果公平合理。对于个人财产,法院将依法予以保护,防止其被非法侵占或分割。

总之,婚姻关系的解除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过程,需要夫妻双方以成熟、理性的态度去面对。在决定离婚之前,双方应充分沟通、协商,努力化解矛盾,寻求和平解决之道。若无法挽回,也应依法依规办理离婚手续,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