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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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二、法院判决
最终,本案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如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地1单元1107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财产性权利全部归原告冯某某所有。
本案判决书
三、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