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房屋继承纠纷】京尹律所主任律师林艳华代理房屋继承纠纷一案,一审二审均胜诉!

一、基本案情



刁某与宋某是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有刁某1、刁某2、刁某3子女三人。2012年2月24日刁某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x区南楼x门x层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系刁某与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2019年11月,原告宋某与被告刁某1、刁某2、刁某3召开家庭会议并出具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涉案房屋归宋某所有,三被告放弃继承;但如房屋出售,则应分别向三被告支付售房款的12.5%作为经济补偿。

原告及刁某3均主张协议书有效。被告刁某1、刁某2均主张协议书无效,理由为刁某2签订该协议书并无民事行为能力。为此,刁某1、刁某2申请就2019年11月签订协议书时,刁某2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现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诉讼能力申请鉴定。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宋某委托现京尹律所主任律师林艳华代理本案。



二、法院判决



本案一审中,人民法院对刁某2主张其2019年11月签订协议时并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而导致协议书无效,对此,刁某2负有证明责任。虽刁某2就上述事项提出了鉴定申请,但由于鉴定机关以超出该鉴定机构技术条件或鉴定能力为由未予受理该项鉴定事项,导致无法认定上述事实。判决涉案房屋由原告宋某继承。被告刁某1、刁某2不服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二审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刁某2就2019年11月签订协议书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提出了鉴定中请,但由于鉴定机构以超出该鉴定机构技术条件或鉴定能力为由未予受理该项鉴定事项,且刁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应由刁某2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协议书有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判决书


三、律师观点




林艳华律师


继承是指从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起,按照法律规定将其遗产转移给所有继承人的一种法律制度。遗产是自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