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法定继承纠纷】京尹律所曲大富律师团队代理法定继承纠纷案,成功助当事人获得高达70%房产继承份额。

一、基本案情




涉案双方父母生前共育有原、被告四名子女,即原告1、原告2、被告1(当事人)、被告2。其中,双方父亲于2015年4月去世,母亲于2021年8月去世。二人均无遗嘱留存。当事人(被告1)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负责家庭日常生活开销以及生病住院等事项。两位老人去世时,父亲名下有一套房产,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母亲名下有一套位于山东省临沂市的房产。

另外,除上述两套房产外,父母二人还留有存款共计353000元。其中,原告1保存有母亲的存款283000元,此外还有相关抚恤金 70000元在被告2处保管。

两原告认为,涉案遗产应该予以法定继承,由原、被告四人各继承遗产份额的四分之一比例,但作为被告之一的当事人则认为,自己自小就和父母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仅在1996年结婚后,被告当事人一家一直跟老人共同生活,前后近三十年。父母生前的赡养义务,主要是自己履行,故不同意平均分割涉案遗产。

另,被告2同意原告方的诉求,同意平均分割涉案遗产。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被告当事人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曲大富律师团队代理本案应诉,请求法院判决应依法予以多分。

二、法院判决

曲大富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首先与当事人沟通、梳理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等,对案情进行了全盘梳理,明确了案涉房屋性质,并且了解到对方并未履行多少赡养义务,对遗产本就应不分或少分。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曲大富律师代表当事人进行了有力的陈述和辩论,突出了对方在赡养义务上的缺失,并且强调了遗产分配的公平性原则。

曲大富律师指出:被告当事人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居住,担负起了被继承人日常生活起居、就医治疗的等的照顾扶助职责,在精神上也给予被继承人晚年生活以较大体贴抚慰,故应结合被告当事人涉案所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程度和情形,继承份额应该予以较大比例的倾斜。

最终,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采纳了曲大富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如下:

一、判令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产权,由原告1、原告2以及被告2各自分割继承该涉案房屋10%的所有权份额,由被告1(即当事人)分割继承该涉案房屋 70%的所有权份额;

二、判令以被继承人名义购置的位于山东省临沂市某房屋权益由原告1、原告2,以及被告1(当事人)、被告2各自分割继承25%房屋权益(待该涉案房屋产权登记条件完备后,依据涉案权益分割继承比例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事项);

三、判令涉案被继承人遗产存款283000元,由原告2以及被告1(当事人)、被告2各自分割继承70000元,由原告1分割继承73000元(涉案款项由存款保存人原告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负责给付其他继承人应分割继承金额);

四、判令涉案逝者的抚恤金款70000元由原告1、原告2以及被告1(当事人)分割获得17000元,由被告2分割获得19000元(涉案款项由抚恤金保存人被告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负责给付其他当事人应分割获得金额)。


本案审判决书



三、律师观点




曲大富律师



查嫣媛律师



陈鹏律师




实习律师 张钰


京尹律师观点

当事人的继承权益受法律保护,涉案当事人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案件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求所依据的相关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涉案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国家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现涉案被继承人去世时未留有遗嘱,故涉案相关遗产应予以法定继承处理,遗产继承人为本案原告及被告方等人。

在遗产法定继承中,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同时,法律亦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确定继承人涉案遗产继承份额问题。根据涉案当事人的陈述,被告当事人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居住,担负起了被继承人日常生活起居、就医治疗的照顾扶助职责。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许多老年人不再依靠子女提供钱款帮助,物质赡养的重要性呈弱化趋势。但是,随着年龄的增大,父母的身体状况日渐衰老,需要子女给予老人生活上特殊照料以及更多的陪伴、抚慰,而被告当事人与被继承人长期生活在一起,对被继承人的日常生活照顾方面承担了主要家庭劳务,在精神上也给予被继承人晚年生活以较大体贴抚慰,故结合被告当事人涉案所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程度和情形,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鼓励尽善尽孝、敬老爱亲的良好社会风气,结合公平、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涉案对被告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居住的朝阳区房屋之继承份额予以较大比例的倾斜考量,酌定该涉案房屋产权由被告当事人继承 70%的所有权份额。

而对于另一处涉案以被继承人购置的位于山东省临沂市的房产,因该房屋目前尚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事项,但购房合同以及房款均已办理完毕,故对于该涉案房屋的继承分割问题,考量涉案当事人均未长期居住的有关情形,加之涉案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被告当事人相关倾斜考量已在本朝阳区房屋分割继承中充分体现,故从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出发,酌定该涉案房屋原、被告四人各自继承25%的房屋权益份额。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