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婚内赠与纠纷】婚内出轨并多次赠与“第三者”大额钱财,京尹律师代理赠与合同纠纷案,助当事人追回钱款20万元!

一、基本案情




唐某某与肖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8年1月登记结婚。

2019年年初,肖某某与另一被告潘某相识,后二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肖某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通过微信转账、代潘某偿还贷款、支付现金等方式赠与潘某共计442686.9元,二人还共同消费223636.18 元。

对此,原告唐某某提交微信支付交易明细、中国银行信用卡账单、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等予以佐证。其中显示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肖某某与潘某有多笔微信转款往来,包括“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款。

肖某某认可2019年年初至2021年4月底期间与潘某存在婚外男女关系,亦认可未经唐某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潘某的事实。

原告唐某某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进行感情交往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自己作为妻子的合法权利,遂委托北京京尹律所律师代理本案,将潘某、肖某某二人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肖某某向潘某赠与的行为无效,并判令潘某向原告返还财产及利息。

二、本案结果

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京尹律师立刻投入到案件的事实调查与分析中。细致地梳理了本案财产赠与的起源、性质,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深入研究财产的实质与价值,以及赠与行为是否已经完成。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京尹律师对赠与行为的有效性进行了严谨的判断。

除此之外,京尹律师还指导当事人搜集和整理关键证据,如赠与合同、转账记录和财产权属证明,并根据案情和证据,精心制定了诉讼策略。

在庭审中,京尹律师明确指出:被告人肖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另一被告人潘某存在长时间的正当男女关系,且多次向潘某赠与款项,这一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告唐某某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也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扰乱了公序良俗。因此,肖某某向潘某的赠与行为应被视为无效,潘某应当返还受赠的款项。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依法采纳了京尹律师的代理意见,并作出了如下判决:肖某某向潘某的赠与行为无效,潘某须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唐某某20万元款项。

潘某对此判决不满,提起上诉,声称原审判决中的20万元并非肖某某的赠与,因此无需返还。唐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再度委托京尹律师出庭应诉。

本案二审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对肖某某与潘某之间的婚外恋爱关系的认定并无不当。肖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唐某某同意,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异性,明显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故赠与行为应被视为无效。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肖某某转账款项的性质及其他证据后,酌情确定了潘某应返还的款项数额,处理得当,因此维持了原判。

最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潘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判决书

三、律师观点

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任何一方婚外情的行为,均是对夫妻之间相互忠实义务的违反,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而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更是对配偶一方共同财产权益的损害,违背公序良俗,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应属无效。

同时,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京尹律所温馨提示

在我国,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并赠与第三者钱财,这种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擅自处理共同财产的行为通常是无效的。

如果妻子想要追回丈夫擅自赠与给第三者的钱财,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1、收集证据:收集丈夫出轨的证据,如通讯记录、照片、视频、第三者的陈述等,以及丈夫赠与第三者钱财的证据,如转账记录、汇款单、赠与合同等。

2、委托律师:委托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以及追回财产的法律途径和可能的法律后果。
3、诉诸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丈夫赠与第三者钱财的行为无效,并要求第三者返还已赠与的财产。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