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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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事情发生后,当事人夏某某认为,其作为拆迁安置人,对502号房屋享有法定居住权益,龚某某擅自处分该房屋,导致自身权利受损,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夏某某委托京尹律所律师代理本案,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权益损失。
02 本案结果
本案一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龚某某酌情补偿原告16万元。
本案二审
龚某某不服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不支付夏某某16万元。
另一方面,对龚某某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回执》及2004年协议等证据进行质证,京尹律师指出:房屋产权变动不影响当事人基于拆迁安置的居住权同时,且2004年协议未涉及当事人的权益补偿,协议效力不覆盖当事人。
此外,根据《民法典》居住权及物权保护相关规定,当事人居住权应受保护的同时,龚某某擅自出售房屋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需承担补偿责任。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判决书
03 律师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中,当事人作为房屋拆迁被安置人口之一,其对安置后的502房屋享有居住利益。龚某某主张向夏某某支付10万元系对其房屋的补偿,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且夏某某对此亦予以否认,故法院对此意见不予采纳。
现案涉房屋已被出售,夏某某无法居住于案涉房屋,龚某某在未与夏某某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形下,将房屋出售,应当给予夏某某一定补偿。一审法院综合考量房屋取得情况、居住情况、原始购买情况、出售案外人情况、房屋使用年限等酌情确定龚某某应当给予夏某某16万元的经济补偿并无不妥。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