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分家析产】京尹律所代理分家析产纠纷案,胜诉!为当事人争取拆迁补偿款12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01 基本案情



刘某某与宋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刘某华、刘某勤、刘某敏三名子女。原告刘某群为刘某华之女,原告桑某斌与刘某群系夫妻关系。

2018年6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对北京东站货场铁路职工住房项目涉及的住宅、非住宅房屋实施征收补偿,涉案房屋位于该征收范围内。经家庭内部商议,由刘某勤作为二原告及其他家庭成员的代表,与征收部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二原告则按约定配合完成了房屋腾退事宜。

2019年8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甲方)与刘某勤(乙方)签订《职工住房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同年8月28日,刘某勤领取全部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3329001.80元。然而,刘某勤取得上述款项后,未依约定向原告刘某群、桑某斌支付其应得的拆迁补偿部分,致使二原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二原告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将刘某勤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02 本案结果



接受委托后,京尹律师积极开展以下工作:

第一,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收集并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征收补偿协议、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款项领取凭证等;
第二,明确诉讼请求,确定要求被告支付相应拆迁补偿款及资金占用损失的具体数额;

第三,撰写起诉状及法律意见,阐明刘某勤作为家庭代表领取款项后负有向其他权利人分配的义务;

第四,参与庭审活动,就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充分陈述与辩论,主张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相应款项。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刘某勤未将拆迁利益中属于二原告的份额予以支付,应当承担给付责任。据此,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群、桑某斌支付拆迁利益补偿款人民币120万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损失。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判决书

03 律师观点

本案律师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某群、桑某斌二原告是否可依据前述出资建造行为取得案涉房屋下对应的拆迁利益。

结合《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的补偿名目和补偿的房屋范畴,鉴于刘某勤确因二原告出资建造的房间、以及对房屋进行修缮、装修添附而获得对应的补偿款,且因二原告配合搬迁情况下才得以顺利签订相关补偿协议,故综合《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的补偿具体项目、补偿对象、二原告的贡献程度、刘某群和刘某勤的沟通内容等对二原告主张刘某勤基于二原告出资建造、添附及配合搬离而获得相应拆迁利益予以补偿。

由于分家析产涉及到家庭财产的分配,如果一方想要追回补偿款,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 协商解决:首先可以尝试与对方进行协商解决,达成和解协议,明确补偿款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时间等。

2. 法律途径: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或者违反了协议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采取任何方式追回补偿款时,都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尊重对方的权利和利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