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北京京尹律师代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胜诉!助当事人追回欠款60万元及逾期利息。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3日,当事人唐某通过其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向被告人于某转账60万元。同日,于某向唐某出具《欠条》,载明:“向唐某借款陆拾万元整,购海南房产,还款时间2018年2月底前还清。”于某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但称其当时承诺2018年2月底前还清系由于可预见公司会向其发放提成50万元,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能将款项借给自己也是由于知道公司会发放提成,但是后来公司并没有发放提成,因此款项无法还上。

于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提成未发放,并将该事项向唐某告知。唐某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借款系个人行为,与公司是否发放提成无关。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唐某随即联系到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并达成委托协议,并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利息。

二、案件结果

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积极审查劳动合同、提成协议以及借条等所有相关文件,确认合同条款以及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主动收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借条、转账记录、通话录音、短信微信记录等,以确保案件的事实依据充足。同时对借条等证据进行审查,确认双方的权益和义务,评估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制定合适的诉讼策略。

庭审中,京尹律师指出:借款双方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虽然被告人辩称公司未向其发放提成,故无法偿还借款。但是考虑其已出具借条,即使公司未发放提成,从法律角度看,被告人仍需对借款负责。

最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京尹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于某偿还唐某借款本金60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于某给付唐某逾期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三、律师观点



本案中,当事人唐某向于某提供借款,于某向唐某出具借条,双方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即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现唐某己向于某交付了借款60万元,于某应按照约定时间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

虽然被告人于某辩称公司未向其发放提成,故无法偿还借款。但是,考虑已出具借条,即使公司未发放提成,从法律角度看,仍需对借款负责。公司是否向被告发放提成为另一法律关系,被告人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总之,由于本案借款人为唐某个人,而非公司行为,于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就预支提成达成了一致意见,故对被告人于某的辩称应不予采信。

四、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