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代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助当事人追回本金130余万元及利息。

一、基本案情





原告高某(债务人)系被告杨某的表哥,二人本打算一起投资做生意,2018年12月份,原告通过抵押房屋向兴业银行借款2700000元,但后来双方没有共同投资做生意,被告杨某将原告从银行所借款项全部借用,被告承诺因原告向银行借款产生的本金和利息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并承担支付已发生的部分利息本金费用给原告用于偿还银行。原告向被告催要,要求其早点偿还银行款项,被告称资金紧张,至今未能还清,仅还了一些因抵押贷款产生的利息和本金。

对上述事实,被告于2021年2月1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款人杨某从高某处借款自用,资金紧张至今未能还清,仅还了一些因抵押贷款产生的利息和本金,截止到今天尚欠高某借款193万以及抵押贷款产生的利息等未能偿还,因为和高某是表亲之前一直没写借条,现在补写该条,如果发生纠纷本人愿意承担高某因诉讼花费的一切费用。

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时,被告未能偿还,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高某通过套取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杨某出借款项,其后双方签订欠条确认借款事实,该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属于前述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况,故本案欠条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杨某应将因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取得的借款本金偿还给高某。

关于借款本金金额,高某称因实际从银行贷款金额为2700000元,担保公司扣除费用后实际出借金额为2553000元,主张出借金额应当认定为2700000元。法院认为,高某、杨某均认可杨某实际收到借款金额为2553000元,借款金额应以实际出借金额2553000元为准。

关于还款金额,杨某主张实际还款1484420元并提交了相应的还款明细,现双方均认可其中2020年1月16日转账25000元以及2020年10月14日转账17000元非本案还款,对此不持异议。

关于2020年10月29日和2020年11月30日两笔100000元转入杨某证券账户的款项,杨某辩称该款项实际是高某使用,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故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因此,杨某的实际还款金额应为1242420元,其应将剩余借款本金1310580元偿还给高某,高某主张的借款金额有误,依法予以纠正。

高某要求杨某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年2月12日起的银行贷款利息,其该项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杨某亦同意支付,但利息计算基数应为剩余借款本金1310580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一、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高某借款本金1310580元;二、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某利息(以13105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二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三、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某律师费损失35000元。


本案判决书


三、律师观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虽然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无效,但杨某应当返还原告借款本金。

关于合同约定的利息,出借人在取得金融机构贷款资金后转贷给他人用于商业用途的,可结合双方当事人关系、出借人是否为职业放贷人、出借人获利情况等因素认定出借人是否为善意转贷,结合借款人是否怂恿或诱导出借人贷款、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借资金来源于金融贷款等因素认定借款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出借人为善意转贷且借款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按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支持出借人对借款人的利息损失主张。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