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公司债务纠纷】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代理公司债务纠纷案,胜诉!被告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基本案情




北京某合作社与某商贸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同日与北京某化工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当日,某合作社出借287.37万元给商贸公司。合同到期后,某商贸公司未偿还本金,某化工公司未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北京通州区作出民事判决书,确认某商贸公司向某合作社偿还欠款287.37万元并支付利息。某化工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因无法执行,通州法院便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

之后,某商贸公司向某合作社偿还本金1万元,剩余本金286.37万元及利息至今未还。通州法院又作出裁定书,裁定该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某合作社变更为某投资公司。某商贸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居吊销营业执照,但并未进行清算,某商贸公司负责人马某某、张某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损害了某投资公司的利益。

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某投资公司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马某某、张某某对商贸公司应当清偿的民事判决书确认债务本金286.37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马某某、张某某对某商贸公司应当清偿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马某某、张某某对某商贸公司应当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件结果



庭审中,京尹律师指出,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作为某商贸公司的股东,是商贸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但在执行生效判决过程中,发现某商贸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二股东下落不明,无法查明财产状况;某商贸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马某某、张某某作为法定的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可认定某商贸公司构成客观上“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形,马某某、张某某对无法清算负有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有责任的股东对某商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责任范围应以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人某商贸公司的债务范围为限。因某商贸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偿还本金1万元,现当事人某投资公司主张马某某、张某某对某商贸公司应当清偿的判决书确认的债务本金286.37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的代理的意见,针对某投资公司与马某某、张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马某某、张某某对某商贸公司所欠某投资公司债务本金286.37万元及利息;向某投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律师观点

《公司法》明文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被吊销后,必须进行清算,如果不进行清算,股东、实际控股人则会被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