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京尹律所金牌律师栾宇,代理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胜诉!助当事人追回欠款1000万元及利息。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原告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贷款方,甲方)、第三人四川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方,乙方)、被告人某融资担保公司(保证方,丙方)签订《借款担保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2000万元用于巴中商务国际工程项目,借款期限12个月,月利率2%,3个月支付一次利息;丙方同意为乙方借款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时,如乙方未偿还该笔借款,则由丙方无条件代乙方向甲方支付该笔借款本息及甲方为实现自身权利所支出的一切费用;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甲方于2014年11月7日前(含当日)将2000万元借款转入乙方账户。

协议签订后,原告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先后于同年11月5日、11月14日向第三人四川某置业有限公司转账出借1000万元、800万元。借款期内,四川某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向原告公司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四川某置业有限公司未还款付息,被告某融资担保公司亦未代为履行还款付息义务。

2016年10月,原告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贷款方,甲方)、第三人四川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方,乙方)、被告陈某某(借款方,乙方1)、被告某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方,丙方)签订《债务转移担保协议》,约定:甲乙丙三方于2014年10月签订《借款担保协议》,现因乙方不能按期还借款1000万元、利息480万元,乙方将该债务转移给乙方1(被告陈某某);债务转移后,其还款期限延长至2017年6月28日,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丙方同意为乙方1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乙1、丙双方须按相关规定签订担保与反担保合同后本协议方可生效。

同日,四川某置业有限公司(甲方)、被告某融资担保公司(乙方)以及被告陈某某(丙方)签订《担保展期协议》,约定:鉴于甲方因工程款垫资等需要,委托乙方提供担保,向原告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融资2000万元,甲、乙双方于2014年10月28日签订借款金额为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的《融资担保委托合同》,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10月27日;为保障乙方权益,丙方为上述担保债权向乙方提供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并与乙方签订抵押合同、个人反担保合同;本次展期借款金额1000万元,展期期限为2015年10月28日至2017年6月28日止,甲方、乙方与原告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签订借款担保协议补充协议,展期金额1000万元,展期到期期限至2017年6月28日止;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同意甲方在借款展期后继续为甲方提供担保,担保期限至2017年6月28日,甲方须向乙方缴纳展期担保费416666元;2、丙方对甲方与乙方、原告公司之间的《借款担保协议补充协议》借款展期约定认可并无任何异议,且愿意对乙方展期后的担保债权按上述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内容继续履行连带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责任;3、未尽事宜,按鉴于部分中的合同条款继续履行。

2017年9月5日,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四川某置业有限公司将公司股权出质的登记手续。

但是,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仅在2018年2月14日,收到被告某融资担保公司汇款60万元,汇款附言“代偿款”。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现京尹律所金牌律师栾宇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某融资担保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法院判决

本案庭审中,栾宇律师指出:原告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被告公司签订的《借款担保协议》、《补充协议》以及该三方与陈某某签订的《债务转移担保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陈某某自愿承担1000万元的还款义务后,应按约偿还债务,另一被告某融资担保公司应对此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两被告陈某某、某融资担保公司均认可未履行过还款义务,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应予以支持。

最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采纳了栾宇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11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陈某某所欠原告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被告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义务后,有权向第三人四川某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判决书



三、律师观点



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将自己承担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

债务转移主要是合同项下债务的转移,即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其依据合同应承担的债务通过协议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债务人与承担人间就原债务的转移而订立的合同,即为债务转移合同。

债务全部转移时,第三人实际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了原合同的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对债务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债务部分转移时,原债务人仍需承担部分(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全部)债务。债务的转移可能会影响债权的实现,故无论部分还是全部转移,都需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义务的,债务承担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转移债务的,与主债务相关的从债务也一并转移,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如果在债务转移合同生效后,因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则案件诉讼标的是原法律关系,即应按原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如果债务转移合同生效后,因债务转移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则应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