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民间借贷】京尹律所主任律师刘彦茹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追回本金221.67万元及利息。

一、基本案情




陈某、黄某、杨某三人系大学同学。毕业后,因生意资金周转原因,黄某、杨某向陈某借了260万元。2018年8月8日,三人在北京市某区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截止至本合同签订之日,陈某向黄某、杨某出借借款金额总计260万元;借款利息以自收到借款之日起,按实际借款金融为基数、月利率3%为标准计算;还款期限至2019年10月1日止 。

但是,还款期限届满后,黄某与杨某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当事人陈某认为黄某与杨某的行为属违约,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委托现京尹律所主任律师刘彦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黄某、杨某向其返还借款本金221.67万元及利息。

二、法院判决

本案庭审中,刘彦茹律师指出:根据陈某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当庭陈述,确认陈某与黄某、杨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陈某依约交付借款本金,黄某与杨某逾期未清偿借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黄某、杨某应向陈某偿还借款本金221.67万元及利息。

三、律师观点




刘彦茹律师

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流通方式,其本质上是一种金融行为模式,也应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的成立往往有以下几个步骤:借款人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出借人产生出借款项的承诺,双方达成合意后,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出借款项,借款人书写借款凭证。

《民法典》明文规定,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遵循诚信原则。如果签订合同时,约定了逾期利率、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当事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一并偿还。生活中,出借人一定要保存好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如果对方违约或协商未果后,可携带证据寻求专业律师帮助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权。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