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京尹律所查嫣媛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助当事人要回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一、基本案情




杨某与李某是母女关系,郑某是李某的丈夫,杨某的女婿。郑某自2013年与杨某女儿李某结婚,陆续向杨某借款三十余万元,杨某大部分以现金方式支付给郑某。后杨某向郑某催要借款,郑某分别于2018年10月17日、2019年5月24日向杨某出具手写借条二张并承诺还款。杨某多次催要,郑某并未偿还借款分毫。

杨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现京尹律所吕莉莉律师、查嫣媛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郑某偿还借款本金33012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二、法院判决

本案庭审中,京尹律师吕莉莉、查嫣媛指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郑某向杨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郑某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

最终,北京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郑某偿还杨某借款本金260120元;郑某偿还杨某逾期还款利息(以26012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自2022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三、律师观点






查嫣媛律师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如果借款人还拒绝返还,贷款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当充分了解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借款人需要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以便贷款人评估其还款能力。贷款人则应明确告知借款人借款的利率、期限、还款方式以及逾期利息等相关条款,确保借款人充分理解合同内容。

借款合同中通常会规定借款的用途,借款人必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若借款人违反约定,贷款人有权要求提前收回借款,并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在借款期间,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提供财务报告或其他相关资料,以便贷款人了解借款的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若借款人出现财务困难或其他可能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应及时通知贷款人,以便双方协商解决方案。

若借款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偿还借款,可以与贷款人协商延期还款或分期还款等解决方案。但借款人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与贷款人达成书面协议。

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件,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条款,确保借款行为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通过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划分,双方可以建立互信合作的关系,共同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挑战。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