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民间借贷】京尹律所庞钰功律师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为当事人避免损失36万余元。

一、基本案情




2018年8月,当事人何某(被告)出具《欠条》,载明: 本人2017年从原告杜某处借得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120000),今补欠条一张,约定2019年8月归还。2020年1月,何某出具《欠条》,载明:本人多次从杜某处借款,截止到今日,共欠杜某贰拾万元整(¥200000),年底还款。2020年11月1日,何某出具《欠条》,载明: 本人今日再次从杜某处借款贰拾万元整(¥200000),截止到今日,共欠杜某肆拾万元整(¥400000),一年后还款。2022年4月3日,何某出具《欠条》,载明:本人多次从杜某处借款,截到今日,共欠杜某柒拾万元整(¥700000)。
原告杜某出具总计70万元的欠条,要求何某返还欠款70万元。并表示2019年7月何某答应给杜某年化18%的利息。

当事人何某不认可70万元欠款,认为双方为委托理财关系,所谓年化18%只是收益保底,双方沟通过程中对于股市行情以及投资情况均进行了充分沟通,故并非民间借贷纠纷。后因经济大环境下行,导致理财产品亏损,因而导致无法按时支付理财收益,也无法返还本金。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当事人何某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庞钰功律师代理本案应诉。

二、法院判决

本案诉讼过程中,庞钰功律师代表当事人提交其名下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汇款凭证、南京银行账号对账单及其与杜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自己已还款368757.9元,尚欠331242.1元的事实材料。

尽管原告提交了与被告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确认借款700000元并约定利息,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实际是对原告资金进行投资理财,这也是原告所述前期支付利息的理由,因为双方最开始的约定就是投资理财约定。恰好证明双方为委托理财关系,所谓年化18%只是收益保底,双方沟通过程中对于股市行情以及投资情况均进行了充分沟通,故并非民间借贷纠纷,且被告已证明还款368757.9元,尚欠331242.1 元,而非原告主张的70万元。

最终,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采纳了庞钰功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一、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杜某借款本金331242.1元;二、驳回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书

三、律师观点




庞钰功律师



如何界定委托理财还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当事人的合意是拆借款项。

委托理财指受托人按照约定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标的行为。



委托理财合同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一是能否自由支配资金。委托理财关系中的受托人只能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支配款项,在投资范围、资金控制等方面并无自主支配权;而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借款人对借贷取得的资金具有绝对控制权和支配权。

二是收益是否固定。借贷关系中资金是约定固定的利息,而委托理财关系的收益是不固定的,且收益的比例可以由委托人与受托人进行约定。

若双方当事人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或事实行为表明,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的,即约定有保底条款的,则很可能被认定名为委托理财、实为民间借贷,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被定性为民间借贷关系。因此,无论是委托理财还是民间借贷,都应当签订正式的合同,并谨慎用词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