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代位权纠纷】京尹律所曲大富律师团队代理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胜诉!对方诉求被依法驳回。

一、基本案情




2006年,马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乌鲁木齐市某小区商住楼房屋,并签订补充协议。同年,冯某也与该房产公司签订合同购买同一房屋,支付款项并缴纳费用,后因房屋被查封,未能办理产权登记。

2010年,冯某起诉房产公司并胜诉,法院判决冯某享有房屋所有权,要求房产公司协助办理产权证书。因冯某虽支付购房款并长期居住使用房屋,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导致房屋登记在马某名下。

原告张某对被告冯某有债权,202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冯某以涉案房屋价值抵偿债务。涉案房屋现登记在马某名下,张某要求过户至冯某名下。

202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因涉案房屋登记在马某名下,涉案房屋无法强制执行。
另,2022年5月,冯某报案称被马某诈骗,案件未结。

原告张某认为,被告人马某作为房屋登记所有人,未履行判决过户给冯某,阻碍了自己实现债权。遂将被告马某、冯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马某和冯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至冯某名下,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被告马某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认为冯某对其不享有债权,两人间无债权债务关系,张某无向自己主张代位权的权利基础。而另一被告冯某也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认为张某必须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债权的存在。关于债权的数额,原判决判定自己在房屋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但需以张某能够合法、有效地行使代位求偿权为前提。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作为被告人之一的马某遂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曲大富律师团队代理本案应诉。

二、法院判决

曲大富律师团队接手本案后,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审查,包括审查相关合同、债务文件以及债权人的权利主张,审查所有证据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随后收集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交易记录、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往来文件等。

本案诉讼中,曲大富律师、查嫣媛律师代表团队全体成员和当事人出庭,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并对原告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提出了自己的质证意见。包括诉讼时效、债权债务关系、代位权的适用范围等问题。

曲大富律师、查嫣媛律师指出:债权人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且该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代位权的范畴不包括所有权。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并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终,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采纳了曲大富律师团队的的代理观点。依法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书

三、律师观点

曲大富律师



查嫣媛律师



陈鹏律师



实习律师 张钰



实习律师 张洪渤


代位权又称代位求偿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且该债权已届履行期;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也已届履行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且自身没有清偿能力,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4、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债务人的债权额和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超越此范围,债权人不能行使。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发展银行与赛格(香港)有限公司、深圳赛格集团财务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债权人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且该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代位权的范畴不能从债权扩张到所有权。因此,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只能是债权,也就是请求权,而不能是所有权。

本案中,原告张某要求被告当事人马某、另一被告冯某将位于乌鲁木齐市涉案房屋办理过户登记至冯某名下的诉讼请求系所有权的范畴,故对张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