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借款合同纠纷】京尹律所曲大富律师团队代理借款合同仲裁案,胜诉!成功讨回欠款35万元和利息。

0基本案情




2013年7月,申请人周某某与被申请人某汽贸有限公司签署的《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申请人某汽贸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借款350000 元,借款期限一年,从2013年7月20日起至2014年7月20日止,利息为年利率15%。到期归还本息,争议解决方式为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被申请人某汽贸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出具收到借款350000元的收款收据一份。2014年6月27日,另一被申请人某实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担保协议》一份,承诺对被申请人某汽贸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的350000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但时至本案诉讼时,二被申请人并未还款,申请人多次找二被申请人催促还款未果。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周某某特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曲大富团队提起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二被申请人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

0本案结果



本案审理中,曲大富律师团队指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某汽贸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申请人某汽贸公司仍未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某汽贸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请求,仲裁庭应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利息问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某汽贸公司之间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因此2013年7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应当根据双方的约定即年利率15%计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全部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应按照申请人申请仲裁时(2023年11月15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的四倍即年利率13.8%计息。


最终,仲裁委员会依法采纳了曲大富律师的代理意见,经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某汽贸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周某某借款本金350000元,并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5%支付申请人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全部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按照申请仲裁时(2023年11月15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3.8%计算。




本案裁定书


0律师观点




曲大富律师




陈鹏律师




查嫣媛律师



张钰律师



实习律师 张洪渤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和诉讼是并列的两种打官司的方式,如果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想将双方纠纷交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一旦选择仲裁,就排出了法院对双方纠纷的管辖权。


仲裁在民间借贷争议解决中的优势


1.审理时限短。


相较于诉讼冗长的一审、二审程序,仲裁裁决一裁终局,且审理时限普遍较短。


2.送达方式灵活快捷。


对于仲裁机构来说,一般适用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极少采用公告送达。


3.更加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请求仲裁的争议事项、选择仲裁适用的规则、开庭形式、简易或普通程序、仲裁员、仲裁地、适用法律等。同时,仲裁在审理过程中更加重视当事人之间合同的约定,在对无效或可撤销合同的认定方面以及对合同约定进行调整方面更加审慎,更加看重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中体现出的意思表示行为等。


4.不公开审理。


《仲裁法》中均规定了“保密条款”,即要求仲裁员、仲裁庭秘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翻译、论证专家、鉴定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均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方面的任何情况。


5.利息、违约金支持程度较高。


基于仲裁案件更加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特点,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往往会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对于一些模棱两可的问题,更倾向于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角度进行认定。比如对于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支持程度往往比法院支持的程度要高。


6.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支持程度高。


目前比较专业的借款合同,均会约定由债务人在违约情况下承担债权人为追索债权所支付的包括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在内的实现债权的费用。但是在诉讼中,该费用并不必然被法院支持,或仅部分被支持。但在仲裁案件中,该等费用被支持的程度较高。

0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