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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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二、案件结果
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包某某租金及押金共计133341元。
三、律师观点
包某某于2023年6月13日告知王某某退租,6月25日结清房屋电费,并于7月5日将2房屋密码锁的密码告知王某某,可以认定包某某在2023年6月13日退租的通知,性质上系包某某在向王某某提出的解除合同通知,根据上述租赁合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的约定,原告包某某的解除通知,于2023年7月12日发生解除效力。故在扣除等同于押金金额的违约金之后,被告王某某应当将押金及2023年7月13 日以后的租金退还原告。
刘杉律师、杜雨欣律师温馨提示:
刘杉律师
杜雨欣律师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