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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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4日,原告某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半导体公司签署《xx科创中心项目定制厂房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房屋,房屋总价款2463760元,原告应于2023年5月26日前支付246376元,于2023年7月5日前支付497384元,剩余款项按揭支付,具体办理按揭日期以被告通知的日期为准。
合同第7.1项约定:被告应当在2023年5月16日前,将具备条件,经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四方验收合格的厂房交付原告使用。双方进行厂房验收交接,原告领取厂房钥匙或签署相关验收文件为被告交付完成。第8.2条: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逾期超过90日,原告有权退房。原告选择退房且被告无异议的,被告应在20个工作日内退还已付款,并按照受让人全部已付款的2%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743760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该在2023年5月16日交付房屋,逾期超过90日(2023年8月14日)原告有权退房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但被告直至2023年12月8日才取得预售许可证,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
此后,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律师将被告某半导体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双方签订的《定制厂房合同》已解除;2、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返还购房款74376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然而,本案一审中,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定制厂房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判决驳回了原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经审理,二审法院也认定一审判决事实,驳回了当事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无奈之下,原告当事人联系到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并达成委托协议,律所安排办案经验丰富的主任律师付馨苇代理本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2 本案结果
付馨苇律师代理本案后,全面复盘了原审卷宗,重点梳理庭审笔录、举证质证环节,深入挖掘程序瑕疵与关键证据疏漏,精准锁定原审裁判中的法律适用错误及事实认定偏差。
申请再审
针对再审申请的时间紧迫性,付馨苇律师迅速高效的梳理案件脉络,结合新发现的证据材料及法律依据,撰写了逻辑严密、论证充分的《再审申请书》,并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
在《再审申请书》中,付馨苇律师指出:
1、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合同约定2023年5月16日交房,实际未履行),且未协助办理按揭贷款,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2、合同约定按揭贷款由被申请人联系合作银行办理,但被申请人未提供银行拒绝贷款的正式文件,仅以模糊理由推诿,且单方要求申请人转自付剩余房款,涉嫌强迫交易。
3、原审法院未对预售许可证的取得时间、被申请人承诺退款的微信记录等关键证据充分审查,导致事实认定片面。
4、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9条,因出卖人原因导致贷款无法办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综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请求省高院依法裁定再审,以纠正一审、二审裁判错误,并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重新起诉
另一方面,面对一审二审败诉的情况,付馨苇律师除了向湖北省高院申请再审外,还进一步补强了关键证据,包括预售许可证取得时间的官方证明、银行拒绝按揭贷款的书面文件、被申请人微信承诺退款的完整聊天记录等,向区法院重新提起诉讼。
重新起诉过程中,针对原审法律错误,付馨苇律师重点援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预售许可制度)、《民法典》第563条(根本违约解除权)、《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无证售房合同无效)及第19条(贷款失败解除权),形成完整的法律论证链条。
此外,付馨苇律师结合合同条款(如第18条第4项“违约方支付5%违约金可解除合同”),强化合同约定与法定解除权的双重依据。
针对以上内容,付馨苇律师详细撰写了《起诉状》提交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购房合同,判令原告向被告退还购房款 743760元;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违约金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等。
然而,本案重新起诉的过程中,被告某半导体公司因按揭银行贷款问题,提出反诉请求,要求法院判令原告当事人向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54800元。
最终,经代理律师与被告多次协商在重新起诉一审前达成了和解协议,并经代理律师联系重新起诉一审法官最终将和解协议以调解书的形式结案:
一、双方协商一致,原、被告于2023年5月24日签订的《定制厂房合同》于2025年4月21日解除;
二、被告某半导体有限公司于 2025年7月30 日前返还原告某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743760元;
三、如果被告某半导体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足额支付款项,原告某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可以就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某半导体有限公司支付迟延付款利息;
……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至此,经过付馨苇律师的不懈努力,本案在重新起诉一审前达成了和解,并以重新起诉调解书形式结案。推翻了原来一审二审的判决,当事人全额拿回了款项,有利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调解书
03 律师观点
付馨苇律师
民事再审案件的法律规则及实务要点
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或调解有错误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而申请再审是在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情况下的特殊救济程序,具有较为严格的法律限制。
一、哪些民事案件可以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其中,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仅限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再审
判决、裁定、调解书列明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如不服原生效裁判和调解书有权申请再审。
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案外人,应当先提出执行异议。如不服执行异议被驳回,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对于原审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而言,可以不经过执行异议程序直接提出再审申请。
上述当事人或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人有权申请再审。
三、向哪个法院申请再审
原则上当事人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上一级法院”是相对于“原审法院”而言的,当事人未上诉、一审裁判生效的,原审法院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经过二审程序,原审法院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法律、司法解释等文件有特别规定的,遵从特别规定。
四、再审申请何时提出
申请再审期限属于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原则上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对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期限规定较为严格,并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特殊情形,即凡超过六个月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一般裁定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