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京尹律所陈柔兵律师代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通过诉讼与非诉结合的方式,成功帮当事人要回购房款50多万元。

01 基本案情




原告当事人李某、赵某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原告方支付房款后,被告方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方交付房屋。另该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若被告未如约交付房屋,逾期超过30日原告方有权解除合同,原告方解除合同应当书面通知被告。被告应当于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全部房款,并计算给付利息同时支付违约金。


之后,原告履行支付购房款551628元(含有纸质凭证的531628元及录音中对方认可的未出具凭证的现金两万元),但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时至今日仍未交房,经多次沟通未果后,原告方已于2025年2月1日通知被告方解除合同,但被告方至今未退还全部款项。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当事人委托京尹律所陈柔兵为其诉讼代理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02 本案结果



陈柔兵律师在接手本案后,立即展开了系统性的案件梳理工作。陈律师首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进行了逐条审阅,重点分析了交房时间、违约责任、合同解除条件等关键条款,通过比对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情况,精准锁定了开发商的违约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证据收集阶段,陈柔兵律师对购房者的付款凭证进行了全面核查,不仅核验了银行转账记录等书面凭证,还针对2万元现金支付这一关键事实,指导当事人补充收集了与开发商工作人员的录音证据。为确保证据链完整,陈律师还调取了双方往来的书面沟通记录,并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进行了证据固定。


为争取主动,陈柔兵律师迅速启动法律程序,精心准备了起诉材料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立案成功后,陈律师抓住有利时机,以诉讼为后盾,多次主动与开发商进行沟通协商。一方面向开发商阐明其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及可能面临的败诉风险,另一方面提出了合理的解决方案,力求以最小的代价化解纠纷。


最终,经过陈柔兵律师的不懈努力,对方在强大压力下同意和解,当事人全额拿到购房款551628元。


03 律师观点




陈柔兵律师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开发商出现逾期交付情形,买受人依法行使催告权后,开发商在合理期限(通常为3个月)内仍未能履行交付义务的,买受人即享有合同解除权。在此情形下,买受人可依法行使以下权利:其一,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其二,主张返还已付购房款本息;其三,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即便买受人后续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并接收房屋,其仍有权就开发商的违约行为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具体而言,买受人可主张自合同约定交付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该违约金计算标准通常以已付购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X(具体比例参照合同约定或司法解释)计算。同时,对于因逾期交付导致的实际损失(如临时租房费用、物业费损失等),买受人亦可提供相应凭证主张赔偿。


建议买受人在主张权利时注意做好以下证据保全工作:1.妥善保管催告送达凭证;2.完整留存实际损失证明材料;3.注意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3年)。若协商未果,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