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故意伤害罪】京尹律所合伙人律师王亭玉,代理故意伤害罪一案,当事人获不起诉!

01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某日晚,在北京市房山区某门口附近,因生活琐事,当事人(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双方系情侣关系)发生口角。情绪激动之下,当事人动手击打被害人一耳光,随后双方发生互殴,致使被害人左胸壁软组织损伤,左侧第2、3、4前肋骨折。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报警,当事人当场向被害人支付1000元。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当事人于2021年8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随后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事情发生后,当事人委托现京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亭玉代理本案,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02 本案结果


王亭玉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发经过,深入探究了纠纷的起因、双方关系及当事人的主观心态。同时,王亭玉律师敏锐地抓住本案系情侣纠纷引发的特性,将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工作重点之一。主动、多次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诚恳沟通,说明当事人的悔罪态度,并协助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最终促成对方的谅解。


此后,围绕“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这一核心,王亭玉律师精心撰写了详实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意见书结合案情,充分论证了当事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等情节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并附上了相关证据材料。

最终,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认定:


鉴于本案系因男女朋友之间倡发矛盾引发,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当事人不起诉。


本案不起诉决定书


03 律师观点




王亭玉律师



情侣间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情侣间的暴力行为虽植根于亲密关系,但其法律定性仍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该类犯罪,应当从构成要件、伤情等级及特殊量刑情节三个维度进行综合研判。


一、 客观行为与伤情鉴定标准 


认定本罪的首要前提是伤害结果必须达到法定刑事追诉标准。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行为人实施的暴力行为须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以上的后果。若鉴定结论为轻微伤,则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不以刑事犯罪论处。在因果关系的判定上,须确认被害人的伤情确实由被告人的加害行为直接导致,而非由于被害人自身疾病或介入了第三方因素所致。


二、 主观故意的识别与区分 


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他人的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在情侣冲突的特定语境下,应注意区分“故意伤害”与“过失致人重伤”。前者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方身体损伤而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后者则多见于推搡、拉扯过程中由于不慎导致对方撞击硬物等意外情况。此外,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即便仅造成伤害结果,亦可能依“罪刑法定”原则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


三、 亲密关系下的特殊量刑裁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 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以及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均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被害人过错: 若被害人在起因上存在明显过错(如背叛、挑衅或先行攻击),可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事和解: 情侣关系具备修复的可能性,若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法院可依法适用缓刑或从轻处罚。

反家暴法衔接: 对于存在共同生活事实的情侣,若伤害行为呈现长期性、折磨性,还需考量其是否符合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竞合处理,并参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保护受害方。


总结: 法律对亲密关系内的暴力持零容忍态度。认定情侣间故意伤害罪,既要坚持法理的严谨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又要兼顾伦理关系的特殊性,实现司法公正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