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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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经营着一家游戏厅,游戏厅期间,其所购置游戏设备均来自于广州某动漫产业园区,相关设备具备合法审批手续。游戏厅玩家通过购买积分参与游戏,所获积分仅可通过京东商城购物系统兑换礼品,无法直接兑换为人民币,该商城系统系游戏设备公司所设。
2022年,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立案侦查,认定被告人涉案游戏设备属于赌博机,且游戏厅内存在以人民币结算游戏积分的活动。同年7月,被告人以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
本案一审中,法院认定被告人购买的机器为赌博机,且游戏厅内兑换积分的人员为被告人安排,被告人构成开设赌场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6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遂委托京尹律所杨玺楠律师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
02 本案结果
杨玺楠律师接手本案后,第一时间前往法院调取全案卷宗,对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一审庭审的全部证据材料进行逐页审阅,重点梳理涉案游戏设备的购买合同、审批手续、设备技术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赌博机认定意见及其依据;全部证人证言的内容及相互之间的印证关系;一审认定的赌资金额所依据的流水明细及计算方式;一审庭审笔录中关于证据质证、法庭调查、辩论环节的完整记录。
本案庭审中,杨玺楠律师指出:
1、原审被告人所购置的游戏设备均来源于正规渠道,具备合法审批手续,且其从未对设备自带程序进行修改或擅自加装其他插件。若该等设备被认定为赌博机,则销售该设备的公司亦构成对开设赌场行为的帮助,依法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2、原审认定被告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证据主要依赖于证人证言,缺乏客观证据予以印证,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力明显不足。
3、关于涉案金额的认定问题。即使涉案设备被认定为赌博机,原审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亦应依法区分正常经营收入与赌博活动流水。原审法院未查明相关流水明细,将全部流水一概认定为赌资,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依法应予纠正。
综上,一审法院在涉案设备性质认定、定罪证据充分性、赌资金额计算等方面均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撤销或改判。
最终,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认定: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开设赌场犯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判决书
03 律师观点

杨玺楠律师
本案争议焦点
第一,涉案游戏设备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赌博机”。原审被告人所购置的设备均来源于广州某产业园区,具备合法审批手续,且从未对设备自带程序进行修改或擅自安装其他插件,玩家通过购买积分参与游戏,所获积分仅能通过京东商城购物系统兑换礼品,无法直接或变相兑换为人民币。根据《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认定赌博机的关键在于设备是否具备“退币、退分、退钢珠”等功能,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回购奖品。本案中,涉案设备既无退币功能,亦无现金兑换渠道,其积分兑换机制仅限于实物礼品,不具备赌博机的核心特征。若将该类设备认定为赌博机,则生产、销售该设备的公司明知其用途,亦应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原审判决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存在认定逻辑上的矛盾。
综上,本案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均存在重大争议,依法应予纠正。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