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开设赌场罪】经营游戏厅被判5年半,京尹律所杨玺楠律师代理开设赌场罪一案,上诉成功,原审判决被撤销并发回重审

01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经营着一家游戏厅,游戏厅期间,其所购置游戏设备均来自于广州某动漫产业园区,相关设备具备合法审批手续。游戏厅玩家通过购买积分参与游戏,所获积分仅可通过京东商城购物系统兑换礼品,无法直接兑换为人民币,该商城系统系游戏设备公司所设。


2022年,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立案侦查,认定被告人涉案游戏设备属于赌博机,且游戏厅内存在以人民币结算游戏积分的活动。同年7月,被告人以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


本案一审中,法院认定被告人购买的机器为赌博机,且游戏厅内兑换积分的人员为被告人安排,被告人构成开设赌场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6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遂委托京尹律所杨玺楠律师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

02 本案结果


杨玺楠律师接手本案后,第一时间前往法院调取全案卷宗,对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一审庭审的全部证据材料进行逐页审阅,重点梳理涉案游戏设备的购买合同、审批手续、设备技术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赌博机认定意见及其依据;全部证人证言的内容及相互之间的印证关系;一审认定的赌资金额所依据的流水明细及计算方式;一审庭审笔录中关于证据质证、法庭调查、辩论环节的完整记录。


在充分掌握案件事实与证据的基础上,杨玺楠律师围绕涉案设备性质认定错误、定罪证据不足、赌资金额认定错误三个核心问题,起草上诉状及二审辩护意见,逐项分析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的错误,明确阐述二审应改判无罪或发回重审的理由。


本案庭审中,杨玺楠律师指出:


1、原审被告人所购置的游戏设备均来源于正规渠道,具备合法审批手续,且其从未对设备自带程序进行修改或擅自加装其他插件。若该等设备被认定为赌博机,则销售该设备的公司亦构成对开设赌场行为的帮助,依法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2、原审认定被告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证据主要依赖于证人证言,缺乏客观证据予以印证,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力明显不足。


3、关于涉案金额的认定问题。即使涉案设备被认定为赌博机,原审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亦应依法区分正常经营收入与赌博活动流水。原审法院未查明相关流水明细,将全部流水一概认定为赌资,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依法应予纠正。


综上,一审法院在涉案设备性质认定、定罪证据充分性、赌资金额计算等方面均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撤销或改判。


最终,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认定: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开设赌场犯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一审人民法院(2024)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案判决书


03 律师观点


杨玺楠律师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涉案游戏设备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赌博机”。原审被告人所购置的设备均来源于广州某产业园区,具备合法审批手续,且从未对设备自带程序进行修改或擅自安装其他插件,玩家通过购买积分参与游戏,所获积分仅能通过京东商城购物系统兑换礼品,无法直接或变相兑换为人民币。根据《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认定赌博机的关键在于设备是否具备“退币、退分、退钢珠”等功能,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回购奖品。本案中,涉案设备既无退币功能,亦无现金兑换渠道,其积分兑换机制仅限于实物礼品,不具备赌博机的核心特征。若将该类设备认定为赌博机,则生产、销售该设备的公司明知其用途,亦应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原审判决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存在认定逻辑上的矛盾。


第二,定罪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原审认定被告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主要证据为证人证言,属言词证据,稳定性较差,且无账目记录、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予以印证。关于被告人是否“安排”他人进行积分兑换、是否从中抽头渔利、赌资具体数额等关键事实,均缺乏直接证据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定罪量刑的事实均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三项条件。本案证据链条明显断裂,未达到上述法定标准。
第三,赌资金额的认定是否正确。即便涉案设备被认定为赌博机,亦应依法区分正常经营收入与赌博活动流水。原审法院未对流水明细进行逐笔核查,未查明合法游戏消费与涉嫌赌博活动的资金区别,将全部流水一概认定为赌资。根据《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赌资应限于用于赌博的款物、代币、赌博积分实际代表的金额。原审法院对赌资的认定扩大了范围,导致事实认定不清,直接影响量刑基础的准确性。

综上,本案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均存在重大争议,依法应予纠正。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  


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四十四条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