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盗窃罪】超市购物"漏刷"竟被刑拘?京尹律所程敬然律师代理涉嫌盗窃罪一案,当事人获不起诉!


01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9日,当事人因在超市购物时未结算部分商品,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刑事拘留。案发后,当事人始终坚持自己是"漏刷"而非故意盗窃,拒不认罪。

案件初期,当事人面临较为不利的局面:超市方面已掌握人脸识别大数据系统记录及现场监控视频等关键证据材料,证据链相对完整。当事人家属在焦急万分之际,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程敬然律师介入本案。

程敬然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发经过,并全面研判案件证据情况。经分析,程律师明确指出:超市已建立人脸识别大数据识别系统,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完整,案件证据链条清晰,继续拒不认罪不仅难以改变案件走向,反而可能错失从宽处理的最佳时机。

在程律师耐心向当事人讲明利弊、充分释法说理后,当事人最终同意转变态度,认罪认罚。

02 本案结果

在当事人同意认罪认罚的基础上,程敬然律师迅速展开多维度辩护工作:

1. 积极争取谅解

程律师指导家属主动与超市方沟通,诚恳道歉并赔偿损失,最终成功取得超市方出具的谅解书,为后续争取从宽处理奠定了重要基础。

2. 两次申请取保候审

在取得谅解书后,程律师先后向公安机关递交了两次取保候审申请,充分阐述当事人认罪态度良好、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无社会危险性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

3. 成功取保

2026年1月27日,公安机关采纳律师意见,对当事人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4. 不起诉决定

取保候审后,程律师持续跟进案件进展,与检察机关保持沟通。2026年3月17日,检察院经审查,综合考量当事人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等因素,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03 律师观点




程敬然律师

本案争议焦点

焦点一:"漏刷"与"盗窃"的界限

本案最核心的争议在于:当事人未结算商品的行为,究竟是疏忽大意的"漏刷",还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盗窃"?

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的区分关键在于主观故意的认定。如果行为人确实因疏忽忘记结算,且无多次类似行为佐证,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存在故意规避结算、多次"漏刷"同类商品、选择隐蔽方式携带商品等情形,则可能被认定为具有盗窃故意。

本案中,超市人脸识别系统及监控视频为认定主观故意提供了重要客观依据。

焦点二:拒不认罪还是认罪认罚?

当事人最初拒不认罪,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案件侦查周期延长、量刑建议偏重。程律师介入后,精准判断证据形势,帮助当事人认清法律现实,在合适时机选择认罪认罚,成为案件逆转的关键节点。

焦点三:谅解书在刑事程序中的作用

取得被害人谅解书,不仅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更在取保候审申请和不起诉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体现了当事人悔罪态度,降低了社会危害性评估,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提供了充分依据。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