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容留卖淫罪、传播性病罪】经典案例:京尹律所刘杉律师、程敬然律师代理被告人涉嫌容留卖淫罪、传播性病罪一案,当事人获最低处罚!

01 基本案情



2025年x月至x月间,被告人在北京市某养生馆内,容留J某、H某二人从事卖淫活动。


2025年x月以来,被告人在北京市某养生馆内,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的情况下,仍以性交或口交等方式向L某等人卖淫。2025年x月x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x月被逮捕,后羁押于看守所。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容留卖淫罪、传播性病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事情发生后,被告当事人及其亲属联系到北京京尹事务所,律所指派刑事办案经验丰富的刘杉律师、程敬然律师代理本案,以争取最好的结果。

02本案结果


刘杉律师、程敬然律师接手本案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详细了解案件事实与细节;认真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梳理在案证据;在充分研判案情的基础上,与被告人及家属充分沟通,制定以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为核心的辩护策略。

随后,两位律师积极协助家属退缴违法所得,并指导被告人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为后续从轻处罚奠定基础。


本案庭审中,刘杉律师、程敬然律师指出: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较小其系初犯、偶犯;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较好;其需照顾年迈父母和年幼子女;提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鉴于被告人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且在家属帮助下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酌予采纳。故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


二、被告人所退缴并扣押在案的钱款,依法没收人民币二万五千二百八十四元,剩余钱款折抵罚金。


三、扣押在案的物品,依法处理。

本案判决书


03 律师观点




刘杉律师




程敬然律师



(一)容留卖淫罪

容留卖淫罪规定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是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该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其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仅提供场所或便利,对卖淫人员既不管理也不控制,卖淫时间、对象、收费等均由卖淫人员自行决定。这与"组织卖淫罪"存在本质区别——后者要求行为人对三名以上卖淫人员形成管理、控制关系。


根据2017年"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容留二人以上卖淫的,即应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容留J某、H某二人卖淫,已满足入罪标准。在量刑上,一般情节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基准刑;非法获利一万元以上或容留特定对象(未成年人、孕妇、患有严重性病者等)的,亦属入罪情形。


(二)传播性病罪


传播性病罪规定于《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该罪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主体特殊性:本罪主体为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属于特殊主体。


主观"明知"的认定:司法解释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曾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或根据本人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或存在其他能够证明"明知"的情形,均可认定主观故意。本案中被告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仍从事卖淫活动,主观恶性明显。

行为犯的属性: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在明知状态下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犯罪即告成立,不以实际造成他人感染性病的结果为必要要件。当然,若实际造成他人感染,可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


行为方式的扩张解释:虽然条文表述为"卖淫、嫖娼",但司法实践中,口交等淫乱活动与性交具有同等的社会危害性,亦应纳入本罪规制范围。本案中被告人以"性交或口交等方式"卖淫,符合本罪客观要件。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