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危险驾驶案】京尹律师团队代理被告危险驾驶案,精准辩护,被告获从轻处罚!

【案例回顾】



2019年4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灰色宝沃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行驶至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玉泉大厦对面时,与前方被害人李某驾驶的灰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发生碰撞,并致李某驾驶的车辆及前方正在等待红灯的被害人沙某驾驶的红灰色福田牌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案发后沙某报警,马某某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马全利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9mg/100ml。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石景山交通支队认定,马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马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沙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全利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5日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军奎参加诉讼。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人马犯危某某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律师观点】

被告辩护律师,北京京尹律所侯军奎认为:被告马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念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再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但马某某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认罪认罚的事实,法院应该予以采纳。

故因综合各方因素,对被告从轻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