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诈骗案】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代理被告诈骗案,胜诉!一审判决被撤销,发回重审。

01 基本案情




上诉人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湖南省武冈市某村村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9月27日被抓获,2021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11月3日被逮捕。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同时被羁押的还有李某、张某某、靳某。



公诉机关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等四人,在武冈市某寺庙修缮过程中及以寺庙名义开设的微信公众号中,从事祈福消灾等募集钱财的活动并让善信通过微信转账或者红包的方式汇款至其微信号中,获取非法利益,涉嫌诈骗罪。遂起诉至湖南省黄冈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黄冈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其余三人分别获刑十年、七年和三年不等。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律师郎律、许恒福主任上诉至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02 法院判决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03 律师观点




诈骗罪的核心犯罪事实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构罪证据须对被告人采取的诈骗方法、诈骗结果等核心犯罪事实的证明力达到确实、充分。诈骗罪客观上要求行为人要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的认识,并且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交付财物。而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因此,一审认定的事实根本不具备诈骗罪的客观特征,不能成立。

故原判决的部分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




京尹律所 许恒福主任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