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合同诈骗案】京尹律所律师团队代理合同诈骗案,因精准辩护,被告获得缓刑!

【案例回顾】



被告人韩某某承租海淀区×房期间,在未按时足额交纳房租情况下,2015年11月与被害人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该房屋转租给张某,骗取其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支付的押金及房租共计人民币87874.01元,后逃匿。被告人韩某某于2018年2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在家属帮助下向被害人赔偿人民币9.5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韩某某提起公诉,被告人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军奎为其辩护律师,现本案已经审结。



【法院判决】



被告人韩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观点】



庭审中,被告辩护人京尹律师侯军奎主任发表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在家属帮助下主动退赔涉案钱款,取得被害人谅解,提请法庭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法官认为:鉴于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家属帮助下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侯军奎律师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缓刑的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