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开设赌场案】京尹律所主任律师胡寿民,代理开设赌场一案,当事人获从宽处罚!

01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8日至6月18日,被告人修某、王某、吴某、毕某等四人在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西路某写字楼地下室,设置34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提供兑换筹码、上分退分等服务,后经人举报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


四名被告于2020年6月18日被羁押,同年7月28日被逮捕,后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四名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作为被告人之一的修某及其亲属联系到现京尹律所主任律师胡寿民,并达成委托协议。





02  案件结果


接受委托后,胡寿民律师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了解案情、查阅证据。同时多次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提出其开始赌场时间短并且参与人数不多等有效的法律意见,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的《法律意见书》,在审判阶段,积极促使被告人配合检察院工作,认罪悔罪;同时结合具体情况,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争取到从宽处罚。


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修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03   律师观点



胡寿民律师


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空间、赌具等,设定赌博方式、规则,组织、控制赌博进行或者经营赌博的行为。



开设赌场罪从宽从轻处罚的要点


1. 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作为从宽处罚的依据。


2. 在司法机关查处赌博犯罪活动时,能够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破获其他赌博案件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 对于开设赌场罪的从犯,如果其参与程度较轻,且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对于因赌博犯罪受到处罚后,能够积极改正,不再从事赌博活动的,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条规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