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京尹律所金牌律师刘杉,代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当事人获从宽处罚,适用缓刑!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被告人谢某某为获得利益,将其本人名下光大银行、交通银行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明知银行卡中钱款可能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配合他人转账提供刷脸验证服务。经查,上述银行账户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查实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包含昌平区被害人一名)转入资金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

2023年12月28日,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家属代为退缴人民币5800元。

2023年12月28日,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被羁押,2024年2月3日被逮捕,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事情发生后,谢某某及其家属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刘杉律师代理辩护,以争取最好的结果。

二、案件结果

刘杉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协助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刘杉律师详细查阅了所有案件材料,分析了被告人的所有情节,积极指导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和承办检察官积极沟通,通过阅卷,针对在案证据和事实认定并结合案件其他相关的事实与情节,认真制定辩护思路。

之后,刘杉律师又从行为人明知的内容、对刷脸行为的性质认定、帮助行为介入的时间、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以及应严格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犯罪所得的理论观点。并结合当事人存在的其他量刑情节,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多次沟通。

本案庭审中,刘杉律师指出:被告人谢某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从犯,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经过刘杉律师的不懈努力,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刘杉律师的辩护意见,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案判决书


三、律师观点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达到刑法规定的能够承担刑事责任年龄能力的自然人、单位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故意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其中的其他方法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

本案中,被告人谢某某出租银行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又配合他人通过刷脸的方式将卡内资金用于消费,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加之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为退缴人民币5800元,故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当事人应获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刘杉律师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