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6125-618
地址: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国际财源中心(IFC)B座6层
当事人付某某,其妻子王某某、妻子同事张某于2022年年初开始居住在东营市某人才公寓。由于付某某经常去找王某某,便经常能与张某见面,三人常常一起吃饭、一起外出逛街,三人还和其他同事一起散步、玩滑板,如此在日常的生活积累过程中,便与张某有了感情,张某就与付某某搞暧昧,而后开始引诱付某某,随后两人发生性关系。
2024年5月,付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付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家属慕名来到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并最终委托刘杉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02案件结果
接受委托后,刘杉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开展会见工作。同时,刘杉律师积极而又仔细审查案件的相关证据,包括受害人的陈述、嫌疑人的供述、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记录等,判断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
在公安局侦查阶段,刘杉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认为付某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随即准备相关材料,包括取保候审申请书、担保材料、证据材料等,并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申请,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刘杉律师进一步指出,本案中,被害人明显是自愿与付某某发生性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付某某违背其意愿而与其发生性关系。故付某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
最终,山东省某看守所接受了刘杉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付某某无罪,并出具了《释放证明书》,当事人成功无罪获释。
本案取保决定书
本案释放证明书
03律师观点
一、本案无证据证明当事人付某某违背了被害人主观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张某系自愿与付某某发生性行为,犯罪嫌疑人付某某依法不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据当事人介绍,其妻子王某某、妻子同事、被害人张某于2022年年初开始居住在东营市某人才公寓。三人常常一起吃饭、一起外出逛街,还和其他同事一起散步、玩滑板,如此在日常的生活积累过程中,便与张雪有了感情,张某就与付某某搞暧昧,而后开始引诱付某某。
被害人张某在每次与付某某发生性关系之前,都提前、主动的为付某某准备好安全套。在双方发生性行为过程中被害人张某不仅没有任何反抗、恐惧、害怕的行为,还很配合付某某,事后也未第一时间报警。事后情绪无任何异常。还和付某某一起吃饭、散步、玩滑板,在王某某与付某某搬离人才公寓后,张某还经常去付某某家里做客。明显是自愿与付某某发生性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付兴捷违背其意愿而与其发生性关系。故付某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
二、当事人付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全部犯罪事实,其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
付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第一时间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说明情况,到案后始终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面对公安机关的讯问,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事实,态度良好,无任何欺骗、隐瞒、逃避等情形。付某某的行为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总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的规定,对于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04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