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涉嫌开设赌场罪】京尹律所金牌律师刘杉代理当事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中,做不构成犯罪辩护,当事人被释放

【基本案情】


当事人刘某,女,27岁,于北京市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内任职员,岗位职责是发牌员,每个月领取固定的基本工资。后因某体育文化公司被举报,于202459日以开设赌场罪,连同其他工作人员30余名,被市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事发后,当事人家属通过与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联系后,特别授权京尹律所金牌律师刘杉作为委托代理人为其辩护。


【案件结果】

接受委托后,刘杉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开展会见工作。后经过多次会见,且与办案单位多次沟通,同时,刘杉律师积极而又仔细审查案件的相关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相关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记录等,判断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


在公安局侦查阶段,刘杉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认为刘某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应依法予以释放


最终,北京市某公安分局接受了刘杉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不构成犯罪,当事人获释。


【律师观点】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在本案中,刘某作为某体育文化公司的发牌员,领取基本工资,固定薪资,并不存在开设赌场的行为,因此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首先,刘某受雇于某体育文化公司,但并未参与赌场经营管理,也未参与分成;其次,她只是一名发牌员,并未参与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刘某的固定薪资只是基本的生活保障,并未曾从中获取其他利益也未曾为他们提供其他直接帮助。


总之,从事实角度出发,刘某在公司担任发牌员的工作职责,并非涉及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更没有参与到开设赌场的行为中。从证据的角度来看,刘某并没有任何与开设赌场罪相关的证据能够证明的行为构成犯罪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