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案】京尹律所金牌律师栾宇代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案,当事人获从轻处罚!

一、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荣某某在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负责视频编辑,组织、协调广告拍摄,对接外部视频供应商,具有引入、选择该类供应商的权限。

被告人荣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与李某1担任法人的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孙某担任法人的上海某创意设计有限公司对接合作过程中,共计收取李某1回扣款人民币7.5万元、孙某回扣款人民币30.5万元。

被告人荣某某于2019年6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荣某某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羁押,同年8月2日被逮捕,后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事件发生后,被告人荣某某及其亲属联系到现京尹律所栾宇律师,并最终达成委托协议。

二、案件结果

栾宇律师接受委托后,即刻投身于严谨的辩护工作中,不仅主动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力求对案件的全貌有透彻的理解。当案件移送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之际,栾宇律师毫不迟延地前往检察院,亲自阅卷并与检察官进行了详细的交流。通过仔细研究案卷,深入分析案情,广泛查阅相关的法律规定,并进行了精准的类案检索。栾宇律师不仅对司法实务中的观点和认定进行了详尽的剖析,而且结合该案件的具体事实、涉案企业的运营状况以及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多次与检察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讨论和交流。

在此过程中,栾宇律师积极指导被告人,鼓励其坦诚面对自己的罪行,主动认罪并接受处罚,并为其办理了认罪认罚具结手续,为后续的缓刑争取了有利条件。本案审判阶段,栾宇律师积极为被告人辩护,并协助被告人主动缴纳了罚金38万元。

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栾宇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如下:被告人荣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律师观点



栾宇律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所称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民间团体、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即从事非公务的人员),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

以上所称的“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包括行为人主动索取或他人主动送予财物,也包括违规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如信息费、顾问费、劳务费等),这些必须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

以上所称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他人应当得到的合法利益,也包括不应当得到的非法利益。而这个利益是否谋取成功,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如果行为人收取了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但是上交给了公司、单位或者有关组织的,则不构成犯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第十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数额较大(追诉标准)

1、金额:3万以上不满100万。

2、对应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1、金额:100万以上不满1500万

2、其他严重情节

3、对应量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金额:1500万以上

2、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3、对应量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起点认定,是参考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的计算起点。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