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妨害公务罪】京尹律所金牌律师王亭玉,代理妨害公务罪一案,当事人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男,天津市和平区人,住河北省香河县。2020年5月3日19时16分许,在香河县,被告人王某某骑行电动自行车途径该检查站时,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期间民警查验身份工作,强行闯卡并与执勤辅警杨某发生冲突后将杨某打伤,造成杨某受双侧鼻骨骨折、头外伤后神经反应等伤。经鉴定,杨某的双侧鼻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头外伤后神经反应为轻微伤。

2020年5月,公诉机关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将王某某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后押于香河县看守所。

被告人被捕后,其家属焦急万分,在经过多次咨询后,最终联系到现京尹律师金牌律师王亭玉,并最终达成委托协议。


二、案件结果



在接手本案后,王亭玉律师首先了解到了本案的基本情况,包括涉案人员、案发时间、地点、经过等,以便为后续的辩护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积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详细了解其行为动机、心态变化以及可能的辩护点。此外,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视频监控、证人证言、执法记录等,以全面还原案件事实。

在案件分析过程中,王亭玉律师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剖析,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找出案件中的关键点和争议点。并且重点关注被告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手段,是否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核心要素。同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以寻找更多的辩护可能。

在制定辩护策略时,王亭玉律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材料,对于被告人确实存在妨害公务行为的案件,着重从量刑情节、自首情节、赔偿谅解等方面入手,争取为被告人争取到较轻的刑罚。积极指导被告人的家属代为赔偿杨某的损失,并获得杨某的谅解。

本案庭审中,作为被告的辩护人,王亭玉律师提出:被告人王某某无前科,平时表现良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且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香河县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王亭玉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本案判决书


三、律师观点

王亭玉律师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

妨害公务罪主要特征:

(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所谓暴力通常表现为殴打、捆绑、禁闭等侵犯人身的强力行动;所谓“威胁”通常表现为以杀害、伤害、毁灭财产或毁灭名誉等形式实行精神强制。

(三)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有意用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