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寻衅滋事罪】北京京尹律所主任律师胡寿民代理寻衅滋事罪一案,当事人获从轻处罚!

一、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6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为制造影响、满足个人信访诉求,骑行共享自行车至天安门广场国旗杆北侧时将车辆弃于非机动车道,后跑步横穿机动车道并抛撒传单、展示状布,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后陈某某被民警当场查获到案,之后被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8月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事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及其亲属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别委托现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胡寿民担任其辩护人。胡寿民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刑事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公平的审理。

二、法院判决

胡寿民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而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包括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的动机、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同时,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了解被告人的真实想法和诉求,根据被告人提供的情况,充分调查取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关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信度,以便在法庭上为被告人进行有力的证据辩护,更好地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

另一方面,胡寿民律师积极指导被告人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案情,同时,胡寿民律师还协助被告人准备详细的供述材料,确保每一个细节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让司法机关能够全面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从而作出更加公正合理的判决。

此外,胡寿民律师还积极与检察院、法院沟通协调,就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进行充分讨论,力求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为被告人争取到最大的从宽处理。

本案庭审中,胡寿民律师指出:被告人陈某某事出有因,且没有犯罪前科,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到案后如实供述,希望法庭从宽处理。

最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胡寿民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上访材料、状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本案判决书


三、律师观点



胡寿民律师



寻衅滋事罪是非法上访人员最容易触犯的罪名,主要表现形式有随意殴打、辱骂、恐吓、追逐、拦截接访人员或其他群众,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共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此外,非法上访还可能触及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

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可厚非,必须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对自己的诉求必须有理性的判断,是否确实合理合法,解决是否具有现实性,切忌较死理儿,甚至胡搅蛮缠、无理取闹、不达目的誓不罢休,极端的上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要承担法律后果。

对于那些有理诉求的访民,应通过正确渠道主张自己的权益,切记不要被他人利用给国家和社会添乱。各级政府部门也应竭力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不要把这部分具有合理诉求的群众逼到进京上访之路。

公安司法部门在适用上述罪名前,要严格把握情节严重的标准,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优先适用治安处罚,并分清群众的合理诉求和无理闹访,区别对待。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