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京尹律所主任律师胡寿民代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当事人获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靳某某,案发前系某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销售人员。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靳某某伙同王某(已判决)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以某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五爱大世界、、铁皮石斛等项目可获得高额返利为由,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签订合伙协议、借款合同等方式非法吸收投资人资金。其中,被告人靳某某参与非法吸收报案投资人资金人民币170余万元,造成报案投资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0余万元,后被告人靳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事情发生后,靳某某及其亲属委托现京尹律所主任律师胡寿民代理本案辩护。

二、法院判决

胡寿民律师接手本案后,首先便是详细了解案情,包括涉案金额、集资手段、资金流向、受害者人数及损失情况等。通过初步分析,快速判断案件性质、可能的法律适用及辩护空间,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

同时,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复杂性,胡寿民律师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判例,鉴于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大量证据材料、复杂的金融交易及广泛的受害者群体,胡寿民律师组建了专业团队,明确各自职责,协同作战。团队内部保持高效沟通,确保信息流通顺畅,决策迅速准确。

另一方面,胡寿民律师积极协助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收集有利证据,包括资金流向的合理解释、与受害者的沟通记录等。同时,关注警方及检察机关的侦查进展,及时申请查阅、复制案件材料,确保全面了解案情。

对于收集到的证据,胡寿民律师精细审查,分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特别是对于关键证据,如银行流水、合同协议、广告宣传材料等,需逐一核对,寻找可能的瑕疵或矛盾点,为辩护策略的制定提供依据。

庭审中,胡寿民律师指出:某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设立后,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为主要活动,被告人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被告人靳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故应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采纳了胡寿民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如下:被告人靳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在案之人民币十三万元,用于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



本案判决书


三、律师观点




胡寿民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5号)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1)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在面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指控时,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可能陷入前所未有的法律困境之中。这一罪名不仅涉及复杂的金融法律问题,还往往伴随着巨大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因此,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成为化解危机、维护自身权益最为关键!

律师的介入可以有效缓解公众舆论的压力,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透明的沟通方式,向公众传递案件的真相与进展,减少误解和偏见。在法庭上,专业的刑辩律师还能以严密的逻辑、有力的证据和精湛的辩论技巧,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