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京尹律所刘杉律师代理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当事人成功获释!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王某某于2024年入职某公司,担任兼职工作。主要职责是根据上级领导提供的客户信息名单,积极主动地与客户进行沟通,并努力达成销售意向。然而,不久之后,王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警方羁押在北京市某看守所。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家属感到非常焦虑和无助,积极寻找法律帮助。经过多方打听和比较,最终选择了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并表达了委托意向。北京京尹律所对当事人的处境表示了充分的理解和支持。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了委托协议,北京京尹律所决定为王某某提供法律帮助。

为了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辩护,北京京尹律所指派经验丰富的刘杉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力争最好的结果。

二、案件结果

刘杉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成果,在接受委托后,便立即开始着手工作,第一时间预约会见了当事人,向其详细了解了案件信息,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会见之后,刘杉律师经过对案件情况的整理与分析,及结合《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撰写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递交取保候审材料至侦查机关。

刘杉律师在取保候审申请书中指出:结合当事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等方面,当事人并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当事人在工作过程中所获得的信息不是“非法获取”,更未向“他人”提供信息。其在案发之前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亦未实施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未受到过刑事处罚,此次行为系初犯、偶犯。本次事件的发生,纯属系其自己的法律意识淡薄所致。请求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考量,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依法准予对当事人取保候审。

最终,检察机关接受了刘杉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充分采纳刘杉律师的辩护意见,考虑案件性质,结合当事人的主客观情况,变更其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成功获释。





三、律师观点




刘杉律师


一、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会从重处罚。

二、本案中,当事人只是做兼职,其所做的工作都是受上级的安排,其在工作过程中所获得的信息不是“非法获取”,更未向“他人”提供信息。

本案中,当事人按照上级的要求,接受上级发的学员名单,在接收上述信息后没有将学员名单非法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与学员取得联系后学员自愿与与当事人沟通,并没有侵害学员的利益。

其次,本案中,当事人是根据老板的安排做事,其不是公司的管理人员,根本无法直接获取客户的个人信息,更未将任何信息提供给他人。

当事人在客观上未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主观上并没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故意;依法不符合逮捕条件。

三、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即使追究刑事责任,也是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与当事人无关。


四、当事人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自己所知悉的情况,构成坦白,依法应从轻处罚。

当事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面对公安机关的讯问,始终能够依法如实、全面供述案件相关事实,将自己所知悉的全部案件情况向办案机说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态度良好,没有任何欺瞒、隐瞒、逃避等情形发生。

五、当事人此前一直遵纪守法,从未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此次属初犯,偶犯,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的规定,对于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