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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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在被刑事拘留后,作为被告人之一的张某及其家属联系了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并最终达成委托协议。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指派了具有丰富刑事案件处理经验的刘杉律师为其辩护。
二、案件结果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三、律师观点
刘杉律师
被告人在案发之前从未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亦未实施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未受到过刑事处罚,其此次纯粹行为系律意识淡薄所致,其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本人已经真诚反思、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采取一切可以挽救的措施弥补自己的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的规定,对于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