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掩隐罪】京尹律所刘杉律师代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当事人获法定刑以下处罚!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至11月期间,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在赵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一同前往哈尔滨。他们明知赵某某可能参与了违法犯罪行为,却仍然将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供其使用,并协助进行取现操作。经过调查,张某名下的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账户中包含了电信网络诈骗所得的资金,总额超过人民币180万元,张某因此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2万元;张某某名下的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账户中也包含了电信网络诈骗所得的资金,总额同样超过人民币180万元,张某某非法获利约人民币8万元。

2023年11月,张某在黑龙江省被公安机关逮捕;紧接着,张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主动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指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

在被刑事拘留后,作为被告人之一的张某及其家属联系了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并最终达成委托协议。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指派了具有丰富刑事案件处理经验的刘杉律师为其辩护。



二、案件结果



接受委托后,刘杉律师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了嫌疑人,详细了解案情和事发经过,并做调查取证,同时,刘杉律师反复与检察官、法官沟通,确定辩护策略。

本案庭审中,刘杉律师指出: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具有坦白情节,且在本案中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无犯罪前科。本次行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应当从轻和减轻处罚。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刘杉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 万元。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三、律师观点




刘杉律师



一、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将自己所知道的情况全部如实供述,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没有任何欺骗、隐瞒、逃避等情形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本案中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辅助作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本案中,张某和张某某只是听从赵某某的指挥去做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三、被告人一直遵纪守法,无犯罪前科,本次行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在案发之前从未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亦未实施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未受到过刑事处罚,其此次纯粹行为系律意识淡薄所致,其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本人已经真诚反思、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采取一切可以挽救的措施弥补自己的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的规定,对于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