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传播暴恐视频案】京尹律所主任律师胡寿民,代理未成年人传播暴恐视频案,当事人被免于起诉!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孙某,未成年,曾多次荣获学校的表彰和奖励。事发时,正处于紧张的高三阶段,面临着巨大的学习压力。在面对网络上各种视频的诱惑时,孙某未能有效地控制自己的行为。与此同时,受到周围人好奇心的驱使,出于满足好奇心,他从另一未成年人王某那里接收了恐怖视频。随后,孙某又将这些视频转发给了宋某和其他两位同学。

最终,孙某的行为引起了警方的关注,之后被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事情发生后,孙某及其家属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胡寿民律师为其辩护人,力争最好的结果。



二、案件结果



胡寿民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并且仔细查阅案卷,在认真研究相关证据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和检察院积极沟通,提交法律意见。

胡寿民律师指出:犯罪嫌疑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案情,真心自愿认罪,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认罪态度极好,同时,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没有从重处罚情节,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转发视频,仅是出于满足的好奇心理,并非是为了准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多项从宽处罚情节,应当酌定不起诉。

最终,本案经人民检察院裁定,决定对孙某不予起诉。

为表示感谢,胡寿民律师代表当事人及其家属,向人民检察院赠送了荣誉锦旗。




三、律师观点




胡寿民律师


暴恐音视频是指含有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等内容的音视频,不法分子常针对年轻人群在网络上进行宣传。未成年人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真正形成,容易被有害思想冲击,观看暴恐音视频不仅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更可能危害社会安全发展。若明知宣扬的视频包含以极端血腥残忍手段危害他人生命的内容,仍然进行散发宣扬,就可能构成宣扬恐怖主义罪。

网络是恐怖主义思想传播的途径之一。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出于猎奇、刺激等原因,容易走入传播暴恐思想的歧途。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孙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没有从重处罚情节,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存在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转发视频,是出于满足的好奇心理。事发时正值高三学生,正处于好奇心、求知欲强烈时期。这种主观意识并非是为了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这和刑法意义上的本罪立法目的、本罪的主观故意特征不符,若以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得其反,会产生相反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其次,孙某尚未满18周岁,还是在校学生,心智不成熟,心思较为单纯。而在其上学期间成绩优秀,多次获得学校褒奖,若对其进行起诉,不仅会使其无法毕业,取消学历,并背负上一辈子罪犯的身份。同时,也是使国家培养一名大学生的资源白白浪费。这个阶段的孩子可塑性较强,应通过积极正向的引导,帮助其树立正确价值观,增强法治观念,增强其辨别力,形成理性的认知和思维方式。

再次,案件发生后,孙某经传唤到派出所,并对案情如实供述,出于真心自愿认罪,能够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认罪态度极好。在检察院调查期间,也表示愿意配合签订认罪认罚材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3款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的坦白情节;和自愿认罪的、悔罪情节。
综上,嫌疑人孙某具有多项从宽处罚情节,应当酌定不起诉。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知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