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非法枪支、爆炸物案】京尹律所主任律师林艳华,代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精准辩护获支持,成功变更罪名定性!

一、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8年9月份,被告人郑某1通过网上购买、自己设计图纸找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厂家制造等途径获得枪支配件,存放于由被告人郑某2经营的位于浙江省某县的某快递公司等地点,并通过网络进行非法买卖。被告人郑某1通过网络确定买家,再通过某快递公司或者由某快递公司找圆通、中通等快递公司邮寄枪支配件,其中郑某2多次代发邮件。

被告人郑某2不再经营某快递公司后,按照郑某1的安排在2018年将枪支配件等物品分多次搬运至其表弟冯某家中二楼一个空房间内储存。2018年9月20日,公安机关在冯某家查获一支气枪、8000颗疑似铅弹以及大量疑似枪支配件,经安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对鉴定,扣押气枪系制式气枪,是枪支,扣押配件中有3782件是枪支配件,扣押铅弹8000颗系非制式气枪弹,是弹药。

2018年9月20日郑某2被抓获归案,之后,郑某1也于2018年10月20日被抓获归案。

事情发生后,作为被告人之一的郑某2,由其亲属代表委托林艳华律师代理本案诉讼。



二、法院判决



林艳华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向公安机关递交委托代理手续,初步沟通案情;并前往看守所会见委托人,告知其享有的基本权利,协助收集证据、线索,详细分析案情,并为被告郑某2办理了取保候审。

在审查起诉阶段,林艳华律师向检察院申请阅卷,了解案情具体情况,反复查阅案卷,梳理案件具体细节,与检察官积极沟通是否存在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等。庭审中,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林艳华律师指出在案证据并不能证实郑某2具有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的事实。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林艳华律师的辩护意见,经审理判决:

被告人郑某2犯非法邮寄、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本案判决书



三、律师观点




林艳华律师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和非法邮寄、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行为的具体内容不同。

1. 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是指未经批准或者许可,擅自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的违法行为。这种犯罪行为通常涉及到枪支、弹药的制造、买卖等环节,是一种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

2. 非法邮寄、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罪则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邮寄、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的违法行为。这种犯罪行为主要涉及到枪支、弹药的寄递、运输和储存等方面,是一种相对较轻的犯罪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这两个罪名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其刑罚标准也大致相同。因此,在具体案件中,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适用哪个罪名更为合适。

本案中,郑某2并没有参与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七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